投标文件正本不能没有投标函
作者:可可 发布于:2009-01-06 11:19:28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G公司的投标函都没有,为什么最后还中标了?”2008年12月,某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一个系统项目采购结束后,遭到了投标人B公司的质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解释说:“G公司投标文件的正本中的确忘了装订投标函,但4个副本都附上了投标函,故不能认定其投标无效。”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B公司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了投诉:在×系统项目的采购中,存在暗箱操作的嫌疑,因为中标的供应商G公司没有提供实质性要求文件(投标函)非但没有被判做无效投标,最终还中标了。
当地财政部门审理投诉后发现,在该项目的采购中,根据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投标人提供的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中必须包括投标函。而在此次采购中,中标人G公司提供的投标文件虽然数量上达到了要求--正本一份、副本四份,但正本中却没有投标函。评标委员会在评审中也没有认定G公司的投标无效。当地财政部门审理投诉后认为,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供应商的投标无论是投标文件正本还是副本都应该包括投标函。在此次采购中,G公司投标最重要的内容(投标文件正本)既然没有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就应该在符合性审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评标委员会在这个环节上出了纰漏,最终影响了整个采购结果。因此,此次采购的结果无效。
在判决采购结果无效的同时,当地财政部门的有关负责人也对某政府代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进行了批评:“作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应该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有一个准确的理解。既然是实质性条款,供应商就应该完全满足。供应商没有完整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评审时应该按照无效投标处理。此次采购中,评标委员会评审时出现的失误不能怪罪到代理机构的身上,但在供应商提出质疑后,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再次做出错误的判断就有过了……”再次提起这件事,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遗憾地说:“看来,对评标委员会的评审不应盲目地坚持。在供应商提出异议时,应该进行理智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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