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质审查不能被替代
目前,为了保证政府采购活动的顺利开展,一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开始广泛征集供应商,建立供应商库。在征集供应商的过程中,不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都提出了要求--供应商必须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等证明文件供查验、核实。
理论上来说,这是一件常规性的工作,但如果这项工作做得不细致,一样会出现问题。日前,某市政府采购中心就因“建供应商库时查看过供应商的证明文件”而遇到了麻烦。
据了解,为了加强对市场情况的了解,更好地推进政府采购活动,某市政府采购中心去年开始建立包括货物、服务、工程三大类的供应商库。
在建库的过程中,采购中心在征集公告中明确要求,供应商必须具备:在中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其他组织和个人;资金和财务状况良好;具有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能力和信誉;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符合国家环保标准;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制造和使用符合国家安全标准……供应商在办理入库登记时需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供采购中心查验。
今年6月,受采购人的委托,某市政府采购中心开始就其所需的办公家具进行公开招标。根据招标文件,供应商投标时须提供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但在具体投标时,已经在采购中心入库的供应商H公司却没有提供这些资料。
因此,评标专家在对供应商进行资格性检查时,便认为H公司不具备投标资格,而予以了排除。对专家的评审不满,7月11日,H公司向采购中心提出了质疑:“你们要求的证件我们在入库时就已经提供给你们查过了,当时你们也没有说我们的证件有什么问题呢,怎么到具体投标时又说我们有问题?”
采购中心的回答是:对供应商进行资格性审查是评标专家的工作。贵公司既然参与了该项目的投标,就应该遵守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相应的材料。对采购中心的答复不满,H公司又向当地监管部门提起了投诉。
最终,监管部门认可了采购中心的答复而驳回了H公司的投诉。但与此同时,监管部门也给采购中心提了建议,很多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乃至相关的法律法规都还很陌生,因此采购中心不仅应加强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宣传,而且在审查供应商的资质条件时应该让供应商知道,采购中心的审查不能取代评标专家的审查,以免给供应商造成误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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