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被指有霸王条款
《政府采购法》第三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日前,某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负责人告诉记者,他原本以为他们的工作是完全在这些规则下完成的,但没想到最近却有供应商投诉他们的招标文件规定不合理、不公平。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受采购人的委托,今年5月,他所在的代理机构就其所需的公路大桥维修工程组织了公开招标。为了让投标人对需要维护的公路大桥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做出更加合理的投标文件。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中做出了这样的规定:投标人可自行根据需要对施工现场进行考察,投标人自行对施工现场进行考察如果发生人身伤亡、财物或其他损失,不论何种原因所造成,招标人均不承担责任。
但正是这一规定,给代理机构惹来了麻烦。投标供应商H公司在开标前3天才购买招标文件。开标前一天,H公司向代理机构提出了口头质疑:“你们提出的‘投标人自行对施工现场进行考察如果发生人身伤亡、财物或其他损失,不论何种原因所造成,采购人均不承担责任’属于霸王条款。”代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介绍说:“这只是一个习惯性规定,去考察就是随便看看,了解一下情况,能出什么事儿。”
采购结果公布后,H公司不满A公司成为此次采购的中标人,便以代理机构的招标文件存在霸王条款为由,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了投诉。H公司在投诉函中称,这种项目考察是必要的,而考察现场又属于采购人的管理范畴,如果采购人对考察现场管理不善,致使他们在考察的过程中出现了意外,采购人岂能不负责。因此,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中的规定对投标人是不合理、不公平的。
认为H公司的投诉有道理,考虑到代理机构的该条规定又没影响到采购结果,当地财政部门说服H公司撤回投诉,但对采购人代表及监管机构给予了严厉的批评。当地财政部门认为,如果施工现场需要考察的,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应该协助供应商进行考察,确保供应商能正常对项目进行考察。
讲述完他们单位的遭遇后,这位代理机构的负责人说:“以后我们可能会在招标文件中这样规定--投标人可根据需要对施工现场进行考察,招标人不集中组织对施工现场进行考察但可以予以协助,费用由投标人自理。投标人如果没有请求协助,自行前往考察的,须对自己的安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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