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人”为何先告状
《政府采购法》的实施,把政府采购工作上升到法律规范的地位,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开透明,廉洁高效”地开展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根据政府采购的特点,越来越多的政府采购采购机构都注意到了政府采购活动中保密的重要性,一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还专门制定了保密规定。但现在记者却深切的体会到,与保密相对的公开也一样重要。
“保密工作必须以《政府采购法》为基础,该公开的还真一点也不能落下。”日前,在某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工作的朋友小张感慨地说。据小张介绍,受采购人的委托,今年5月,他所在的单位就其所需的医疗器械进行公开招标。在评标的过程中,小张作为此次采购的项目负责人,接到了参与此次采购的供应商A公司的检举--在参与投标的供应商中,C、D、E三家公司联合起来围标,可能会影响到招标的公平公正。
小张把情况告诉评标委员会后,评标委员会在这三家供应商中的投标文件中也发现了严重的串标嫌疑--无论是投标报价的规律还是形式,甚至是服务条款上都能发现三家供应商有勾结的可能。于是评标委员会便把这三家供应商判做了“无效投标”,并对串标嫌疑进行了详细记录,准备让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调查属实后,提请当地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C、D、E三家公司被判无效投标后,就出现了有效投标不足三家的情形。于是此次招标就不得不做废标处理。但就在代理机构公布废标结果的第三天,D公司没走质疑程序,就直接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了投诉。D公司在投诉中称--他们对这次招标非常重视,公司上下加班加点、反复琢磨,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招标代理机构不能说废标就废标了。要废标也应该给个合适的理由,而不是发个废标公告就了事。
听说被投诉后,小张非常气愤:“他们串标,现在居然还投诉我们。这不是恶人先告状吗?”但当他向单位的法律顾问咨询时,法律顾问的态度却让他着急了起来:“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废标理由你们是应该通知所有投标人的呀,赶快给投标人都发个通知吧。”
挂了电话,小张就立刻打印了5份废标通知,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发给了参与这次投标的5家供应商后,给领导汇报了这个事情。领导随即给当地财政部门的领导进行了沟通:“前两天我们忙着查供应商串标的事情,刚把废标理由通知投标人……”
“这是我第一次做项目负责人,还真不知道废标理由得通知所有投标人呢,幸亏供应商投诉得早,我们及时做了补救,否则还真会构成有效投诉呢。”再次提起这件事,小张还显得有些后怕。
据小张介绍,这次投诉让他对政府采购的公开与保密有了辨证的认识:政府采购工作的公开性与保密性是辩证统一的,该保密的东西必须严格执行,同样地,该公开的内容也应及时公开,这是政府采购工作的基本原则。保密是为了更好的公开,公开是保密工作的基础,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在具体工作中,泄密可能带来很大的危害,该公开的不公开也一样可能惹出大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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