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人拒签合同受惩罚
作者:罗道胜 发布于:2015-04-20 16:44:04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这是发生在几年前的采购故事。
2011年10月27日下午3时,某县对该县一所中学多媒体招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DCG2011-090)实行竞争性谈判,该县监管部门及中学也派员参加会议并进行现场监督。
在评审时,有关专家认为,谈判供应商A公司报价为78.8万元,而其他谈判供应商报价都超过115万元,相差甚远,综合考虑各投标单位性价比,确定A公司比较符合招标文件规范要求而成为第一成交候选人。
随后,A公司按规定对该评定结果在指定媒体进行了公告,在规定期间内,无任何质疑,并发出了成交通知书。
然而,中学向监管部门提出质疑,认为成交单位未能全面响应采购文件要求,迟迟不肯和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
为此,该县监管部门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该采购活动严格按采购文件规范要求,开展竞争性谈判,遵循和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程序到位,也没发现存在违规、违法行为,其评标结果经各有关方确认并签字,合法有效。
因此,该县监管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依据《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四章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同意专家评审意见,维持评审决定,成交结果合法有效。并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章(政府采购合同)第四十六条"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之规定,中学必须按成交通知书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同时,采购合同签订后,成交供应商应及时供货,并由采购人组织有关专家按采购文件对供应商履约进行验收,监管部门派员现场监督,验收合格方可在验收书上签字。否则,视同成交供应商拒绝履行合同义务,予以拒收,并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五章第七十五条等规定,没收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重新组织招标。
至此,该采购个案算是了结。
该采购个案说明,采购人、供应商都要讲诚信,尊重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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