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5年3月17日,某市采购代理机构受当地教育部门委托,对学校书架采购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采购。该项目的招标文件把产品的规格、采用材料和加工要求都列为实质性条款,供应商需提交样品并列入评审范围,提供样品的技术参数与投标文件承诺的技术参数一致的投标无效,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评标中也按照无效投标处理。该项目原定于2015年4月7日上午10时开标,后于2015年3月26日发布更正公告,开标时间延期至2015年4月15日。开标会结束后,经评审,最后报价最低的A公司被评审委员会推荐为首选中标供应商。发布者:wangshaoling2015-12-17
- 供应商A公司于2014年8月4日参加了由XX单位委托XX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某系统升级改造服务采购项目投标,因对结果不满,于2014年6月23日向XX采购代理机构提交质疑,XX采购代理机构于2014年7月1日驳回其质疑,A公司于2014年7月20日向当地财政部门递交投诉,财政部门审核发现《投诉书》不符合要求,即书面告知投诉人限期补正。投诉人于2014年7月27日重新递交了补正后的《投诉书》,当地财政部门依法予以受理。该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预算为48万元。经调阅项目谈判小组报告、复核报告、采购文件及竞发布者:wangshaoling2015-12-17
- 受采购人委托,某通用监督检测设备采购于2014年1月16日截标评标,该项目于2014年2月6日发布了采购结果公告。中标结果公布后,参与投标的A公司向代理该项目的某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某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于2月20日驳回了A公司的质疑。A公司不服质疑答复,于3月6日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了投诉。本案投诉事项不成立,但财政部门调查发现本次采购评审环节不严谨影响中标结果查证属实;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仅有两家,不足三家,查证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发布者:wangshaoling2015-12-15
- 某招标公司代理的医疗器械采购项目公布中标结果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A公司就向招标公司提出了质疑。A公司在质疑函说,它参加的这个采购项目应该是废标,理由是A公司自己的投标文件因为其中一个技术指标没有响应招标要求,其投标应该是无效,但评标委员会并没有做无效处理。A公司认为该项目总共只有三家投标人,自己投标无效后,项目的实质性响应招标要求的供应商就不足三家,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该项目应该废标并重新采购。发布者:wanyutao2015-12-09
- 014年9月3日,某代理机构以公开招标方式组织一个服务类项目采购,在唱标时,发现投标人A公司单独提供的开标一览表,只加盖投标人公章,但没有授权代表签字,开标现场投标人B公司在场获知了此情况。监督人及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将这一情况记录在案,并请评审委员会确认其投标资格。发布者:lixian2015-12-04
- 经监察部门调查,每个投标企业只有一份审查表且只有一名评委签字,招标人要求组织原评委进行复审,监察部门考虑到复审将影响投标人公正性,建议招标人再次发布资格预审公告,重新组织资格预审。问题:1.资格审查委员会该如何组建才合法?2.资格审查该怎么审?3.前次审查结果被推翻后,是否意味着所有审查内容均不能被后一次审查所采用?通过案情知悉,第二次资格预审资格审查委员会由3名专家组成,是当地的惯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发布者:wanyutao2015-12-03
- 某采购代理机构受采购人委托,从“践行立德树人,传扬中国梦想”出发,在采购学生作业本时,将“中国梦”系列元素作为作业本的基本采购需求,但由于“中国梦”元素设计有国家专利保护,不能随便使用,致使此次采购几经波折,历经两个多月才完成采购。发布者:dongying2015-12-01
- 某学院信息化建设项目公开招标,于2015年7月27日开标,投标供应商共计五家。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 A、B、C、D四家公司递交了样品,四家公司的投标样品均为密封递交(无公司名称标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对样品编号、记录后,按编号顺序摆放于开标室。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会对样品评审结束后,工作人员提供样品编号对应的供应商名称,评审委员会按投标供应商对应的样品编号计分。
发布者:cuiweiwei2015-11-30
- 某政府采购中心受某单位委托,组织重点区域土地卫片执法数据采集与管理系统平台建设项目公开招标采购。该项目采购预算98万元,共有三家公司参与投标。经评审,评标委员会推荐了三名中标候选人。发布者:cuiweiwei2015-11-30
- 采购人也有“救济渠道”,方式是“提起监督检查”。《政府采购法》第七章为“监督检查”,根据第六十五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进行检查,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以及第七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的规定,采购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对采购结果有异议,发现权益受到损害,或者政府采购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向财政部门提起监督检查。需要注意的是,采购人必须在签字确认采购结果前提出。发布者:lixian2015-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