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公司参加了某政府采购项目投标,在开标会结束后第三天收到代理该项目的招标公司的通知: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认为该项目的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的排他性条款,该项目做废标处理,并将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发布者:liuhao2016-03-28
- 供应商能否授权其他供应商来完成添购项目?发布者:liuhao2016-03-24
- 据了解,这是在一电梯项目的招标中,一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没几天便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早早地递交了投标文件。但在投标文件截止日期的前一天上午,该投标人又递交了一份补充材料,其中声明:"鉴于与采购人长期的友好合作关系,将原报价降低4%。"但是采购代理机构的有关工作人员认为,根据国际上"一标一投"的惯例,一个投标人不得递交两份投标文件,因而拒收此投标人的补充材料。这一"拒收"行为立刻便遭到了质疑,尔后还上升到了投诉。
发布者:liuhao2016-03-23
- 评标委员会评标不认真如何处理?有些地方的代理机构对于评委有错误评审的情形,是从评审劳务费中直接反映……发布者:dongying2016-03-22
- 在评分标准制定中,到底是优先考虑采购标的整体性能,还是该重点考虑单项指标优劣?因为评分标准引发的质疑投诉已经不是一起两起。下面这个案例中评分标准再次让评标委员会犯了难。最终评标委员会是怎么评的?遭遇质疑投诉后有关部门又是怎么处理的。发布者:dongying2016-03-22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72条对此种情形的规定是“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即“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看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对供应商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行为采取了更为严厉的处罚措施。发布者:xuyingzhe2016-02-26
- 要求提供三年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记录,是否限制供应商的公平竞争权?如何理解供应商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良好记录?发布者:lixian2016-02-22
- 根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第7条相关规定,“采购人需要采购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才可在财政部门的审批之下进行采购。”其中“无法获取”有时较难判断,专家论证制度就是要解决这个问题。发布者:liuhao2016-02-17
- 2016年1月19日,在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的招标编号为0637-158102020289的公开招标采购活动中,参加本次招标采购的供应商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我局现场监督人员提交了《洛阳市洛龙区财政局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洛龙财采投【2015】1号),处理决定的内容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和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的处理。因该处理决定书为复印件,当时无法辨别其真伪,在相关网站上也未能查找到相应的公告,评标委员会决定继续评标工作。后经我局调查核实,举发布者:wanyutao2016-01-29
- 9月8日,受S省地方税务局委托,S省政府采购中心在指定媒体发布采购公告,同时发布《谈判文件》,拟以竞争性谈判方式对S省地方税务局《地税通讯》印刷服务项目进行采购。《采购公告》和《谈判文件》均确定,该项目供应商签到及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为9月15日13时,《采购公告》另明确该项目资格审查及谈判开始时间9月15日13时。发布者:cuiweiwei2016-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