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某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2016年第4号)内容如下: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808工程智能化系统项目安防子系统项目的举报来信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发布者:liuhao2016-09-06
- 一篇题目为《车辆上不了牌、各方责任如何认定?》的案例近日引起政府采购业界专家的关注。事情是这样的,某市审计部门在对该市市政单位的领导做离任审计时发现,该单位在三年前通过政府采购而来的一批垃圾承运车辆,到目前还没有上牌。
发布者:cuiweiwei2016-08-31
- 《案例:“无行贿证明”可以作为投标资格审查条件么?》一文在政府采购信息微信发出后,引发不少专家议论。发布者:cuiweiwei2016-08-31
- 检察机关出具的无行贿犯罪记录证明,是否可作为资格条件及实质性响应的要求?发布者:liuhao2016-08-30
- 笔者认为,“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方式投标竞争”与“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这两条规定并不矛盾,前者的成本价是客观存在的价位,越位了就违法,这条规定是对投标行为的制约;后者是对招标人的制约,如果设定了最低投标限价,就限制了投标人参与竞争的权利。最低投标限价与成本价是不同概念,招标人设定最低投标限价,无论高于或低于成本价,都是违规行为。所以,在招标公告中虽然不可以设定最低投标限价,但可以表明投标价不得低于单位个别成本价,否则作废标处理。发布者:liuhao2016-08-26
- 唱标时,出现投标报价大小写金额不一致时,招标机构应当如何处理?评标委员会应如何进行判定和评审?是否允许投标人进行澄清?发布者:liuhao2016-08-23
- 本案引发争执的关键是招标文件中的时间概念“近期”或者“近3个月”。那么到底案例中的投标人可否通过资格审查?发布者:liuhao2016-08-16
- 业界专家提醒,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事情,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一定要努力拿到书面证据,要不然之前确定了的中标(或成交)供应商一旦后悔,采取质疑、投诉或举报等措施,采购人代表会有理说不清,陷入非常被动。发布者:wanyutao2016-07-29
- Q公司的质疑是否符合《政府采购法》中有关质疑的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到底该不该受理Q公司的质疑?发布者:liuhao2016-07-29
- 案例:采购代理机构操作一个项目,预算金额是100万元,这个项目竞争比较激烈,A供应商到了开标现场,面临同时参加开标会以及提交投标文件的潜在对手,A供应商希望提高自己的竞争力,那么这时A供应商就可能提供一个折扣证明,这个折扣证明可以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百分比的形式,一种是固定金额的形式。现在假设A供应商原来的报价是100万元,折扣声明要在100万元的基础上降低1%,那么只要这个折扣声明在截止时间之前提交,且密封等都是符合要求的,那么这个折扣证明就构成了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发布者:dongying2016-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