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上书省长的公开信
作者: 发布于:2015-10-30 09:16:02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山东省政府郭树清省长:
多年来、不断有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从异地到山东青岛等地参与政府采购项目评审。这些专家也时常在全国范围的微信群中交流评审工作心得,也包括评审专家的责任和权益等。151022相关《青岛市xxxx信息服务》的采购项目评审后,评审专家在群里交流了意见,认为应该向地方政府部门反馈意见,以完善政府管理的信息获取,同时这也是评审专家们的一份责任。
青岛市政府及相关执行机构多年来突破陈规、持续创新,不断开创着政府采购制度建设的新局面。这是令人欣喜的,类似实践不仅是创新的源泉与力量,还对其他地区的政府工作改革具有示范借鉴效应,让我们对未来政府工作改革充满了希望。2015也是政府将“四个全面”于治国施政的起始年,法治社会是现代文明的重要特征;相信也将对政府采购管理机制的变革与不断完善起到引领和规范的作用。原本,政府采购工作机制的运行,就体现了很强的法律性特点。我们深知,原则性与灵活性(法治与创新),存在辩证的对立统一;恰当的处理好这对矛盾,考验着政府的治国智慧,也彰显着一个社会体制的生命力。然而,目前青岛政府采购机制变革与实施现状中,交织了与国家法规不协调、甚至还极其尖锐的方面,具体体现在:
首先,地方管理要求(包括创新改革)是否与国家相关法规相兼容与协调?不错,改革往往需要突破原有规则,形成新的秩序与机制,但也不能忽视局部与整体的关联性、相互依存性。像上海自贸区的改革探索也需暂停执行相关国家法规,不过却是经过人大授权而为之。青岛地方政府采购运作中存在与国家法规不协调之举,应该怎么看?问题还不仅仅在这个层面,众多异地评审专家(评价)行为本是受约束于现有国家法律法规体系的,在青岛的开展评审工作却要违背现有国家法规体系,最起码从评价的层面就有悖于评价科学的基本原理。如,此次评审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在投标资格与商务评价上严重背离《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0条规定,对供应商区别或歧视对待(其中,“5.2投标人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一级及以上资质”、“5.3投标人具有CMMI3级及以上资质”)等;如此,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41条规定,这样的评审是应该停止的。但却经过表决来对待这样一个法律性问题。又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25条规定:评审专家应以科学、公正的态度参加政府采购的评审工作,在评审过程中不受任何干扰,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但,该项目在评审中,却要在商务分评审结论出来后,征求供应商的意见;供应商不接受的,还得重新评审(重新评审,已经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44条规定)。
还让人难以理解的是,该招标文件标识是“2012版”。采购人也在评审会上阐述其版本是经过上级领导依法审核的。但是,国家相关法规与国际惯例的做法是,类似文件可以设计模板,但必须适时进行评审,评价其合法性与合理性(“适宜性、充分性与有效性”--GB/T19001)。一旦与适用法规不吻合,就应修改这个模板。这才是科学的态度与行为。从2012年到2015年,中国法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作为模板合法合理的条件已经发生巨大的变化,换言之,一个与现行法规不相协调的模板其生命力在哪里?!
其次,评审专家是采购项目评审中的重要群体,青岛多年的政府采购机制改革,是否听取过评审专家的意见?多年的评审中我们看不到收集这个群体意见反馈的机制。青岛政府采购这些年如火如荼的改革是众所周知的,但作为评审重要群体的评审专家似乎被忽略了,即使评审专家有意见主动反馈也得不到支持,事实上已经将这个群体排除在改革探索之外。异地评审,不能不说是地方政府为降低廉政风险的制度创举,有非常的现实意义。但评审专家从接到评审通知、安排行程、“抢购”交通票证、行程开始、到达住宿、评审工作、返程,一系列活动其实都是在为评审活动而工作,往往专家在途时间与劳顿超过正式评审会议时间。如此急迫的时空中存在很多无可预料的变数,严重影响相关各方工作的推进,但这个群体至今不知道任何一个紧急处理渠道。
再次,评审专家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青岛政府有规定,也是此次才看到的,外省专家评审费半天600元,一天1000元。这个尺度是否合理,有待商榷(事实上,评审专家从启程到返程结束,都是实际上的评审工作活动内容)。但一天是什么概念,8小时?还是延伸到当日24点?这方面国家有法规规定,超过8小时,属于加班,应按照另外的计算方法(专家群里国家人力资源方面的专家提供了相应法规支持,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在此次评审中,延续到晚上19点30分完成,中介机构(青岛昊金海)在评审专家的呼声下、仅向部分专家多支付100元完事。专家向公共资源平台求助,被拒绝:我们不管钱(只是监督)。按照国家法规,财政是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管机构。但青岛是公共资源平台,专家无奈何。
最后,应该从系统的角度来看待任何改革与发展。今天的中国,不仅仅是青岛,多地都在探索改革,也有不少改革成果推出。2015年中旬,财政部指定媒体《政府采购信息报》就报道了上海徐汇将专家作用前移的改革实践(专家群中亦有受访者),对中国的政府采购改革都有积极的示范效应。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历来是国人学习进步、自我修炼的美德,我们也希望其他地方的类似部门到山东学习改革经验。然而,任何制度机制上的改革突破,都可能打破原有的机制平衡,如果仅仅就事论事的变革,可能就会失去对相互影响的其他(甚至是重要的)因素的掌控,积极因素会转化为消极因素,甚至激化矛盾(这也是改革的风险所在)。像政府采购制度的改革,不仅会涉及到监管机构、社会中介何供应商,也会涉及到现有法规体系、评审专家,社会背景,以及国内外政治经济发展阶段等。系统化思维与科学实践,是当今人类的文明成果,任何新的社会实践活动不应该将其拒之门外,而应该将其应用到全方位的实践活动中去。只有这样,才能全面反映事物的本质,尊重其客观规律,才能真正推动改革的进程。
综上所述,我们反馈意见的根本出发点是为了推进政府采购改革实践健康发展。希望引起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时代在变化,正像我们的政府领导人所说,改革开放之初,是“摸着石头过河”;而今天,应是“在法治的框架下”促进社会变革。我们衷心希望青岛乃至山东的政府职能及管理变革成为全国的示范,引领今天的中国在法治的框架下,奔向中国梦!
部分中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2015年10月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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