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采购要求英国相关认证引发的投诉
案例回放 今年6月,某招标公司在组织完一教学设备项目的招标后,遭到了供应商K公司的质疑。K公司的质疑事由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在此次采购中,学生实验台材质说明描述均为某实验设备有公司专利产品的参数,其他厂家均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违反了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二是招标文件中对于面板的描述为某贸易有限公司生产,属于典型的指定品牌行为;三是此项目三联水嘴WRAS认证(Water Regulations Advisory Scheme)是由英国水务中心WRc-nsf管理和颁发的饮用水安全方面的认证,与我国的强制认证没关系;四是投标样品注明投标单位,会诱导评标委员会倾向性评标,导致评审结果有失公允。
对招标公司的质疑答复不满,K公司又依据上述质疑内容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了投诉。当地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认定K公司的前三项投诉事项属实,的确违反了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而对于“投标样品注明投标单位”事项的投诉,当地财政部门认为并未违反相关规定,因此驳回了此项投诉。
最终,当地财政部门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招标公司修改采购文件,并按修改后的采购文件开展采购活动。
问题 :1.招标文件能否指定采购标的组成部件的专利和生产厂家?2.招标文件中对于采购标的安全方面的认证,能否要求为其他国家的安全认证?3.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样品时,可否要求投标人在样品上注明投标单位?
专家点评:
广东高木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志坚表示,从案件的情况介绍来看,本项目涉及的是技术条件设置是否合法的问题,因专利具有的排他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了专利产品采购的限制性条件。如购买产品中的技术参数涉及到专利的保护范围,则就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对其他供应商的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法定情形。
在杨志坚看来,关于WRAS认证也属于技术条件设置的合法性问题,我国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了产品达到的技术标准,必须是国家强制性标准,WRAS认证并不属于我国强制性标准的范围,也不属于我国行业性标准,且其具有的区域性已构成对供应商的倾向性,应认定为违法条款。
对于样品上注明投标单位问题,杨志坚认为,目前法律并未对样品提交作出明确的具体的规定。但因样品本身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能否标明单位名称,采购代理机构可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提相应要求,只要是确保评分标准可量化,且符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即可。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
第三十四条 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产品质量法》第六条 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产品质量达到并且超过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
(编后:关于上述案例中的问题,如果您有不同看法,欢迎来稿参与讨论,邮箱:116859499@qq.com)
本网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