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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项目中两家供应商投标代表的社保均为另一供应商缴纳,构成串标吗?

作者:柏玲 发布于:2020-11-30 10:50:35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关键词:
 
  授权代表;社保缴纳;串通投标
 
  案例回放:
 
  2020年1月16日上午9时,某县职业中学新能源汽车实训室采购项目第二次招标项目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项目采购金额190.73万元。共有A、B、C三家公司参与了投标,最后A公司中标。
 
  2020年4月17日,该县财政局接到关于该项目的举报信,举报称中标供应商涉嫌串通投标。财政局接到举报后,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举报信中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实。其后作出的处理决定为:经查证尚不能证实当事人有串通投标的行为。举报人于2020年6月9日提供了新的证据。收到新的证据后,财政局执法人员到该项目开标地点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查看相关监控视频及资料,并提取了有关资料。随后,立案调查。
 
  经查明,A公司授权代表李某和B公司授权代表苗某某,在参加该项目期间的社会保险均由C公司缴纳,同属于一个公司。最终,财政部门认定投标无效,对三家公司分别处以罚款9537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该地区政府采购活动。
 
  问题引出:
 
  同一项目采购中,两家投标人投标代表的社保均为另一家投标人缴纳,构成串标吗?
 
  专家点评:
 
  山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山西省省级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集中采购二处处长杨安定认为属于串通投标。A公司授权代表和B公司授权代表从社保缴纳关系上看都属于C公司的员工,一个公司员工分别作为三家公司授权代表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符合财政部令87号第三十七条第二项“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的规定,由此可以认定供应商串通投标。从企业内部管理职责等综合评判,三家公司应该承担“串通投标”的责任。
 
  易采通有问有答频道专家金翔也认为,应当视为串通投标。不能拘泥于条款的措辞,而应看立法的本意和目的。本案例中李、苗两人均为C公司的雇员,当然会服从其公司的工作安排,都代表了其公司的利益。李、苗并不是作为独立个人办理投标事宜。此外,试想两家无关的单位就同一采购项目刚好同时委托一家公司的两个不同员工作为其授权代表,这样的情况显然是小概率事件。因为在实际工作中,供应商授权其他公司的一位员工作为其授权代表来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本身就是很少遇到的。
 
  针对供应商之间恶意串通的违法行为,可以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供应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法规适用: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7号)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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