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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成立 项目已履约过半 怎么办?

作者:张建芳 发布于:2020-09-23 09:44:04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关键词:资格预审/无效投标/合同履约/赔偿责任
 
  案例回放:
 
  采购人委托某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农村改厕项目监管项目”招标。2020年6月4日开标后,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推荐A公司中标。未中标的B公司于6月19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代理机构6月24日作出答复。6月25日,A公司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并迅速开始施工。B公司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7月1日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B公司的投诉事由为:其已经提供了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凭证,但却在资格审查环节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认为,B公司提供的2020年连续3个月的“缴纳税收凭证”和“社会保险参保单位权益记录单”,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供招标截止日前6个月内任意连续3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凭证”,不应被认定为投标无效,该项目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应予废标。但由于合同已经履行,因此最终认定,若给B公司造成损失,B公司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引出:
 
  投诉事项成立,但项目已履约,怎么办?
 
  专家点评:
 
  广东高木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杨志坚认为,如果采购合同已签约并履约,采购活动就不可能再重新开始,不论投诉是否影响到结果,已经履行的合同都不能撤销:“因为《政府采购法》主要规定的是合同缔约的行为,合同签订后则根据该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因此,在政府采购合同中,只要合同已履行,即使存在缔约过程中的违法行为,都是规定‘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不再对合同是否继续履行或者是否需要撤销进行处理。”
 
  业界专家表示,经财政部门查证属实的投诉,在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前提下,只能是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只能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不能废除采购合同、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业内专家还表示:从案例推测,应该是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资格审查,在对B公司进行审查时,没有遵守招标文件的约定,存在明显的违法行为。依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机构未按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果采购人或者采购机构存在与供应商恶意串通行为的,则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法规适用: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
 
  第三十二条  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经财政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七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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