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代表有签字无印刷体姓名,判无效投标合理吗?
关键词
招标文件;无效投标;签署盖章
案例回放
某信息化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在“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中如此阐述:“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印刷体姓名”,且此条款是星号条款,意味着供应商不响应,就会被认定为无效投标。
结果,有一家在行业中较有实力的企业,投标文件中对此条款的响应只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没有“印刷体姓名”。
对此,评标委员会有两种不同意见,部分评标专家认为,“作为实质性条款,不响应的话就应该认定为无效投标”。另外一部分评标专家认为,“法定代表人签字已具有法律效力,有没有印刷体姓名都不影响授权书的法律效力。虽然是星号条款,但在优化营商环境的大环境下,因为没有提供法定代表人印刷体姓名而被废标太可惜了。”
问题引出
1.法定代表人有签字无印刷体姓名,是否属于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范畴?
2.企业因此被判无效投标合理吗?
专家点评
问题一:法定代表人有签字无印刷体姓名,不属于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范围。87号令第六十三条规定: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属于投标无效的情况之一。此案例中,法定代表人已经签字了,投标文件也就具有了法律效力。因此,此案例不能按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理由,认定企业无效投标。
问题二:
此案例法定代表人有签字无印刷体姓名,是否无效投标?就要看招标文件对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是什么。此项目招标文件中写的非常明确,“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印刷体姓名”,作为星号条款,投标供应商就要按照招标文件的编制要求来做,否则就只能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但需要探讨的是,此案例招标文件中要求“法定代表人的印刷体姓名”是否有必要?什么是“印刷体姓名”,非手写的就是印刷体,印刷体是指印刷时用的字体或类似印刷时用的字体。法定代表人已经有手签字了,无印刷体不影响授权书的法律效力,再要求法定代表人的印刷体姓名已无必要,建议在以后的招标文件中把“法定代表人的印刷体姓名”这一要求去掉。
法规适用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87号)
第三十二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
第六十三条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
(一)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二)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三)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四)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五)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六)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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