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操作-政府采购信息网

供应商以口头方式质疑是否应该受理?

作者:赵利 发布于:2020-08-25 15:32:06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关键词:口头质疑/协助质疑答复/重新评审
 
  案例回放
 
  2019年3月,某保洁服务项目进行采购。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形式,评分办法采用综合评分法。采购文件发出后,共有5家单位报名成功,共有甲、乙、丙三家单位参加开标会议。经过评审,中标候选人排序为:甲单位、丙单位、乙单位,其中丙单位综合得分排名为第二名,但报价最低。
 
  中标公示期间,丙单位向采购人口头提出为何报价最低反而未中标的问题。采购人召集原评标委员会协助质疑答复,经原评标委员会复审后维持原评标结果,仍确定甲单位为第一中标候选人。随后,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均口头答复丙单位质疑事项不成立。丙单位再次以口头方式要求评标委员会重评,并写出评标中各得分点得扣分原因。采购人再次召集原评标委员会协助质疑答复,要求评委针对商务部分写明得扣分原因,认定技术部分为主观分,不予写明得扣分原因,采购人将此结果口头答复质疑人。
 
  问题引出
 
  1. 政府采购中对于口头质疑是否应当受理?
 
  2. 采购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答复?在何种情况下可以组织重新评审?
 
  专家点评
 
  问题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该条规定了供应商提出质疑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在本案例中,该供应商以口头的方式提出质疑,可以不予受理。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该告知该供应商以书面形式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问题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四条:“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协助答复质疑。”当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时,可以要求原评标委员会协助质疑答复。而供应商要求要求评标委员会重评,这是完全背离法律法规要求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组织重新评审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了可以重新评审的情形,对于招标和竞争性磋商项目,评审结束后,当发现可能出现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评标委员会或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或畸低、政策功能价格计算错误等情形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或磋商小组进行重新评审。根据规定,本项目不属于可以重新评审的情形,因此采购人不得自行决定组织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
 
  法规适用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第十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第十四条  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协助答复质疑。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四条  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组织重新评审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评审委员会成员和评审工作有关人员不得干预或者影响正常评审工作,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性、引导性意见,不得修改或细化采购文件确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不得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和解释,不得征询采购人代表的倾向性意见,不得协商评分,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资料。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委员会均不得修改评审结果或者要求重新评审,但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评审委员会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除外。出现上述除外情形的,评审委员会应当现场修改评审结果,并在评审报告中明确记载。
 

版权声明:

本网发布内容凡注明来源为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的,表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拥有其版权或已获得授权,内容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其他来源稿件,本网已标明出处及作者,转载仅为信息分享,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相关权益人及时与我们联系。

网友评论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