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因罚款基数难确定而不对违法供应商处以罚金吗?
作者:山佳 发布于:2020-07-29 13:41:28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关键词:虚假材料/定点维修/不良行为记录
案例回放
2019年7月,某市组织的公务车辆定点维修服务机构采购项目采购中,采购文件规定:安全达标15分,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三级得5分,二级得10分,一级得15分。提供达标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最终,21家供应商中标。
2019年年底,该市财政局向交通运输局对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证书》(以下简称《等级证书》)的真实性进行调查中,发现11家供应商存在变造《等级证书》有效期和发证日期的情况。财政局据此认定,该11家供应商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11家供应商进行行政处罚。因考虑到该项目属于定点维修服务机构采购,对各个供应商而言,本项目采购金额均无法确定,故罚款基数无法确定。因此,作出的处罚决定为: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之规定,对11家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作出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问题引出
1.定点采购中,能否因采购金额不确定、罚款基数难确定就不对供应商进行罚款处罚了吗?
2.定点采购在履约期间发现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中标怎么办?
专家点评
武汉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杨锡才认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的立法精神,罚款不是目的,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实施行政处罚必须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由于该项目没有采购金额,无法确定罚款基数(或根据实际发生的车辆维修服务费用计算基数),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对供应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存在适用依据不正确,可能引起行政复议的风险,与立法精神也不完全符合。
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三科解继涛看来,《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除规定罚款和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外,还规定“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鉴于该项目已经执行一段时间,监管部门也可以调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供应商在此期间提供维修服务的收入所得,予以没收。
对于第二个问题,杨锡才表示,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存在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中标成交无效。该项目距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近1年,采购人应该签订了采购合同,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由供应商承担赔偿责任。但实际工作中,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行为,对采购人已经结算支付的车辆维修费用,存在违反相关规定的法律风险,面临有关部门检查时需要作一些解释说明工作。采购当事人等在开展招标采购活动中,要加强符合性审查和资料真实性的审核工作,严格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做好相关防范工作。同时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统一建立《等级证书》的查询平台,方便各方需求者查询,使造假证者无处可遁。
法规适用
《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版权声明:
本网发布内容凡注明来源为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的,表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拥有其版权或已获得授权,内容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其他来源稿件,本网已标明出处及作者,转载仅为信息分享,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相关权益人及时与我们联系。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