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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间有关联关系能认定是串通投标吗?

作者:张静 发布于:2020-06-30 16:44:46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案例回放
 
    在一次物业政府采购活动中,有3家物业供应商参与投标,并通过资质审查。其中,A物业公司中标并签订了项目合同。随后B物业公司提出质疑,称A物业公司与C物业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属于串通投标。监管部门接到质疑后,立即进行了认真核实。调查显示,A物业公司的一个项目经理原来是C物业公司的项目经理,A物业公司的法人是C物业公司的监事,但并未查出A物业公司与C物业公司存在串通报价、文件混装等行为。
 
    问题引出
 
    1、本案例中,A公司和C公司有关联关系吗?A公司中标无效吗?
 
    2、公司之间有关联关系就能认定是围标串标吗?
 
    专家点评
 
    问题一:《政府采购信息》报社创办社长兼总编辑刘亚利认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存在以上两种情况其中一种均属于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只能认定其为投标无效。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条文中所指的“单位负责人”一般是指法定代表人。
 
    首先,A物业公司的一个项目经理原来是C物业公司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不是单位负责人,而且对公司没有控股、管理关系。所以,从项目经理来看,A公司和C公司没有关联关系。
 
    另外一层关系是,A物业公司的法人是C物业公司的监事。这就要看监事对C公司是否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如果是的话,那A、C公司属于就关联公司,A公司的中标自然也就无效。
 
    问题二:本案例中,即使认定A公司和C公司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属于关联企业,也不能由此认定A公司和C公司是串通投标。
 
    根据87号令第三十七条规定,当出现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出现上述这六种情形之一时,即视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本案例中,调查后并未发现A公司与其他供应商存在串通报价、文件混装等行为。显然也不符合串通投标的认定条件,因此也不能认定A公司和C公司一定是串通投标。
 
    刘亚利还表示,现实意义上的公司关联关系要比《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所述的范围更广,比如两家投标人同时被第三方控股,这两家公司属于相互存在关联关系,但不存在直接控股关系。尽管存在关联的公司之间串通投标的可能性很大,但如果不能明确公司间具体属于什么关系,那么仅凭关联关系来认定存在串通投标是不合理的。
 
    串通投标的认定有难度,但如果一旦被认定串通投标,那处罚也很重,不仅取消中标结果,还会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相应的处罚,譬如罚款千分之五至千分之十、投标无效、列入黑名单等。
 
    法规适用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十八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目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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