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 新公司与老公司的PK
作者:毕晓红 发布于:2020-06-03 14:53:37 来源:泗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案例回放
本项目报价明细:A公司278万元、B公司281万元、C公司316万元、D公司321万元、E公司335万元、F公司122万元,最终D公司取得了中标资格,在中标公示期间A公司向代理机构递交了质疑函。
质疑函主要内容如下:
一、D公司于2020年03月16日进行营业执照登记,经过多方咨询查证,该公司如在本项目的投标文件中提供了税收缴纳证明,均为伪造文件,如未提供税收缴纳证明,则不满足本项目招标文件中的资格审查条件。
二、D公司营业执照范围未包含办公家具,属于非法经营。另外D公司刚刚成立,业绩部分必然零分,也不可能有家具维护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售后服务方面,要求公布各评委对D公司的打分明细。
三、D公司信用报告分值高达78分之多,在办理信用报告过程中,需要提供一定数量的政府采购业绩,D公司刚成立几天,办理信用报告过程中提供的业绩必然不属于政府采购业绩。信用报告办理机构未认真核对或者D公司提供虚假业绩谋取高分值信用报告。
问题引出
1、办理CA锁的发票是否属于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佐证材料;
2、售后服务打分异常一致,售后服务打分属于主观分,评委涉嫌未独立打分;
3、第三方提供的信用报告公正性受到质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怎么处理?
专家点评
1、发票与完税凭证是完全不同的经济概念,同时CA锁的发票是软件公司提供给D公司的,并不是D公司开出的发票,被质疑企业提供办理CA锁的发票作为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证明材料是不予认可的。
2、D公司所投产品为G公司产品,采购人在对售后服务打分复核中发现,D公司并未取得G公司的售后服务承诺等相关证明材料,且售后专业技术人员不是D公司员工,D公司售后服务得分明显存在畸高的现象,且售后服务打分异常一致,售后服务甚至是满分。D公司是一家商贸公司,主营业务并不包括家具生产、销售,A公司作为一家专业生产、销售家具的企业,售后服务得分低于D公司,是极其不合理的。代理机构接到质疑后,通过调取监控与录音,确实存在评委分工合作打分的现象。
3、D公司在办理信用报告过程中提供的业绩材料,经调查并不属于D公司的业绩也不是政府采购业绩,信用报告认定机构存在工作失误,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就相关事项向信用办提交了整改意见的函。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四条规定,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至少应当包括税收征管部门提供的规定期限内的完税凭证等。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六十四条 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
(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
(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评标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五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宿迁市信用服务机构监管办法》
第十条信用服务机构应出具信用承诺以下内容:
(一)在向市信用办办理登记过程中提供的相关证件及资料详实,不弄虚作假;
(二)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正当开展各类信用服务,全面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三)在开展信用评价服务过程中,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出具的信用评价报告如实反映市场主体信用状况,不为迎合受评对象意愿而恶意抬高信用评价分数,不做任何欺诈、隐瞒事实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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