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 要求低于限价85%的投标人提供成本“证明”属于变相设置最低价吗?
案例回放
某医院标识导视牌采购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中标结果公告后,A供应商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遂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理由是: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限价的85%,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此规定就是变相地告诉投标人总报价不能低于限价的85%,有故意抬高投标报价嫌疑,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报价低于85%的,就涉嫌低于成本报价,是变相地设定最低限价。
问题引出
要求“低于限价85%的投标人提供不低于成本的证明材料”,属于变相设定最低价吗?
专家点评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限价的85%,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之规定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之规定。
根据87号令第十二条的规定,确实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设定最低限价。但是招标文件的上述要求是对87号令第六十条“明显低于”做了一个量化提示,该提示既不是设定最低价,也不是认定低于限价85%就是低于成本。只是提示投标人和评标委员会,出现这种大的价格差时,需要对成本问题做个说明,避免影响采购质量的情况发生。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六十条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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