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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可以当评审专家吗?

作者:柏玲 发布于:2020-04-22 17:06:37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案例回放:
 
  某单位多联空调设备项目,公开招标。评标结果出来后,未中标供应商提出质疑:该项目的某评审专家是某县财政部门工作人员,认为评标委员会组成不合法,要求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
 
  问题引出:
 
  财政部门工作人员、政府采购监管人员能作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吗?如果参加了评审,评标结果是否有效?

  专家点评:
 
  有专家认为,如果是属于财政部门的入库专家,参与的又不是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是可以的。多数专家却表示,不可以。理由是,财政部门人员的身份决定了他的职责、权利以及约束,不论是本区域还是非本区域,都是不允许参与的评审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已经明确规定,各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评审专家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
 
  当然,还有专家提出,不少从业人员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存在误读,该条规定的是“各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评审专家”,并没有限制财政部门“非”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人员作为评审专家,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因此,财政部门的“非”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只要具备相关的专业能力,可以允许其入库并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规定,导致评标结果无效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法规适用: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六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或者其成员存在下列情形导致评标结果无效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但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除外:
 
  (一)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二)有本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至五项情形的;
 
  (三)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独立评标受到非法干预的;
 
  (四)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
 
  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原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重新组建的评标委员会。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二)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三)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评审专家发现本人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除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评审专家对本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只能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审活动。
 
  各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评审专家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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