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 “天眼查”可作为信用记录查询渠道吗?
作者:柏玲 发布于:2020-04-22 16:57:34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案例回放:
某高校家具政府采购项目公开招标,预算金额1000万元。中标结果公示后,投标人H在法定期限内对中标结果依法提出质疑。质疑称:一、中标供应商A无十环认证及环保证书,按照招标文件应当扣减分数。二、A业绩存在弄虚作假的嫌疑。采购代理机构组织了原评标委员会协助处理质疑,经复核发现,A公司确实无十环认证及环保证书,应当扣减。
中标结果更正公告发布后,A却提出了质疑:一、现中标人B在天眼查询因排污收到过行政处罚,罚款5为万元。二、采购代理机构未同时告知我公司领取中标通知书,违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管理办法》的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受理质疑后,针对第一个质疑事项,按照招标文件及政府采购规定的媒介查询均未查询到行政处罚。而对于第二个质疑事项,采购代理就表示,中标公告发布后第二天就刚好遇到春节放假,因此,在中标公告上发布时,标注了“请尽快领取中标通知书”字眼。
问题引出:
1、供应商指定网站中无不良行为记录,但在非指定网站中查到有处罚记录,能否作为认定不良行为记录的依据?
2、中标(成交)通知书应如何发出呢?
专家点评:
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级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并采取必要方式做好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及相关证据应当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因此,财政部门、采购人和采购代理就应当通过指定网站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
那么,这是不是意味着供应商的质疑内容,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就可以不管了呢?业界专家建议,非指定网站中留存的违法情况应积极向处罚部门核实。如果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确实存在重大违法记录,应认定其投标无效,并对其虚假承诺进行处罚。
对于2、中标(成交)通知书应如何发出的问题,政府采购信息报社社长刘亚利曾经在《亚利聊政采》语音栏目里面有介绍到,《政府采购法》没有规定中标(成交)通知书的发出形式,《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方式则有六种: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以及留置送达。政府采购送达方式一般来说有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电子送达。目前采取的主要方式是,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通知供应商到本单位领取中标、成交通知书,即直接送达。在信息化时代,可以采取两种方式。一是采用传统邮寄方式,发出纸质的中标(成交)通知书;二是采取现代通讯设备发出通知,如传真、手机短信、即时通讯、电子邮件等方式。根据《合同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短信中标、成交通知书属于数据电文的一种,因此短信成交通知书与纸质成交通知书同属于书面形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就本案例而言,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其实可以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约定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的方式和时间。在中标公告上标注“请尽快领取中标通知书”字眼的同时,要再通过短信等方式告知供应商。
法规适用:
《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
(二)信用记录查询渠道。
各级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并采取必要方式做好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及相关证据应当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
版权声明:
本网发布内容凡注明来源为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的,表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拥有其版权或已获得授权,内容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其他来源稿件,本网已标明出处及作者,转载仅为信息分享,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相关权益人及时与我们联系。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