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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发现串通投标该如何处理?

作者:董莹 发布于:2020-04-17 09:14:54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案例回放
 
  在一次公开招标采购中,共有七家供应商参加投标,其中A公司为了防止自己不能通过资质审查,借用了B公司和C公司资质一起投标。与此同时,A公司和B公司又授权委托C公司不同工作人员参加了投标。结果在该项目招标中,参加投标的7家供应商全部通过资质审查。A公司以中间价成为第一中标人,并签订了政府采购合同,并且还履约了。
 
  问题引出
 
  1.是否可以认定ABC三家公司为串通投标?
 
  2.发现串通投标后该如何处理?
 
  专家点评
 
  本案例中提到的“AB两家公司授权委托C公司不同工作人员参加了投标”,属于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应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因此本案例中,AB两家公司授权委托C公司不同工作人员参加投标,应认定为相互串通投标。同时,本案例A公司不但借用了B、C公司的资质,A、B公司还委托C公司参加投标,最后A公司以中间价中标,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项之规定,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属于恶意串通。
 
  另外,本案例“A公司借用BC公司资质”参加投标,属于“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所描述的以他人名义投标,是弄虚作假骗取投标的一种形式。
 
  在实际工作中,可以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之规定、《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和第四十条之规定来判定是否属于串通投标。例如,可以查看两家投标人的分项报价是否存在等差或者等比数列的情况;两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是否存在自行设计的表单或格式完全相同的情况;两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是否存在不应该有的文件或者表述错误完全一致的情况;两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是否均存在对方企业的特有标志或人员,两家投标人所提交的电子文件文档属性中的作者是否为同一人;一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是否源自另一家投标人的账户或者两家投标人投标保证金是否源自同一账户;等等。如果存在上述情况,可以视为相关投标人之间存在串通投标情形。
 
  如果发现两家或者两家以上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的情形,应将相关情况和证明材料提交给对该项目行使监管职责的财政部门,经财政部门判定之后,若相关投标人被评为中标人,则取消其中标资格,同时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追究相关投标人的法律责任。
 
  法规适用
 
  《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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