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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小微企业投标产品包括大公司和小公司的 能享受价格优惠吗?

作者:丁静 发布于:2020-03-31 14:36:16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案例回放
 
  某地政府采购中心接受委托,对某贫困地区村文化活动室设备购置采购及服务项目进行采购。2019年8月6日发布的中标公告显示,A公司为中标供应商。中标公告中“小微企业优惠情况”一栏显示中标供应商A公司享受政府采购优惠。对此,综合得分排名第二的供应商C提出质疑:A公司中标商品中“点歌机、拉杆音箱、功放一体调音台、音箱”品牌为B公司旗下产品,而B公司并非小微企业,因此A公司不应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
 
  对此,采购中心组织原评标委员会针对质疑所涉及的问题进行复核后,答复如下:经原评委会复核,A公司提供的B品牌并未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其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的商品为其他小微企业提供的商品。项目规定小微企业享受政府采购优惠政策,但前提条件是生产企业须为小微企业并提供《小微企业声明》,否则,不予认定。质疑人所质疑的B品牌,在本次评审中,并未享受小微企业的价格优惠。因此,质疑不成立。
 
  引出问题
 
  小微企业的投标产品既有大企业生产的,又有小微企业生产的,能享受价格优惠吗?
 
  专家点评
 
  广西广天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沈德能在接受《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关于小微企业的认定,执行的是“双小”政策。
 
  根据《暂行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即俗称的“双小”政策。
 
  沈德能介绍,如果仅有部分投标(响应)产品为小微企业产品的,则区分大中型企业和小微企业产品,并对小微企业产品执行价格评审扣除。对于大中型企业产品所占的比例,采购文件也可以用作出明确限定。目前,部分地区已经进行了类似探索,效果还不错。
 
  某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相关负责人在接受《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采访时说,在实际工作中,该地采取的就是上述做法,就是对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企业,如果提供的部分货物、服务属于其他大中型企业,部分属于小微企业生产或提供,则分开计算享受价格扣除。“举个极端的例子,在上述案例中,如果B公司提供的产品价格只占A供应商总金额的1%,由于A公司不符合‘双小’政策,就让A供应商其他产品不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太有失公平。”上述负责人进一步解释。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二)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第四条 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工作,制定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方案,统筹确定本部门(含所属各单位,下同)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采购活动时,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注明该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
 
  第五条 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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