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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如何更好处理“报价明显偏低”的问题?

作者:丁静 发布于:2020-03-31 14:13:32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关键词
 
    供应商
 
    报价偏低
 
    专家评审
 
    案例回放
 
    2019年5月,某采购矿业权评估机构项目公开招标,有效投标供应商18家,有效投标供应商优惠率集中在20%—30%的有13家,占有效投标供应商比例的72%。但A供应商的优惠率为85%(即以实际价格的15%为最终评估费用),B供应商的投标优惠率为70%(即以实际价格的30%为最终评估费用)。中标结果公布后,C供应商对A公司与B公司的报价提出质疑,认为A公司与B公司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的报价,不符合市场规律,根本无法满足评估成本,属于严重扰乱市场价格的行为。
 
    在质疑处理期间,相关当事人A公司和B公司针对质疑事项所涉及的问题作出了书面回复,两家供应商均明确表示并确认“由于对招标文件评审因素理解错误,在投标报价时,误将优惠率以折扣率进行了填报”。经原评委会复审,确认两家供应商此次投标优惠率并非真实意思表达,过高的优惠率不符合评估市场正常交易的客观规律。据此,认定上述被质疑的两家公司所阐述的事实客观存在,质疑事项成立。

    问题引出
 
    如何更好地处理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供应商报价?
 
    专家点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六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说面说明,必要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因此,认定投标人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的职责权限在评标委员会。
 
    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国际招标评审专家虞靖彬在接受《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采访时指出,87号令第六十条的规定是避免恶意竞争的重要举措,在评标现场报价因素是符合性审查的重要内容。为了保证整个项目评审的公平和公正,评标委员会应认真审核投标商的报价,合理判断其是否符合市场规律。
 
    在虞靖彬看来,上述案例中,评标委员会虽然在评标现场没有及时发现报价问题,但从后期质疑后复核情况来看,还是保证了项目的公平公正。同时,这个案例也给专家们提了个醒,就是在符合性审查环节,一定要重视价格审核。如果出现价格差异很大且不符合市场规律的情形,应及时要求供应商进行说明,避免后期因价格问题而出现质疑情形,从而进一步影响项目的执行。
 
    “随着政府采购体量的增加,供应商之间竞争激烈,很多项目经常会出现报价明存在显差异。而在实际项目评审中,仅因价格问题而去认定报价无效还是比较困难的。”虞靖彬说,具体原因如下:一是如让供应商提供相关书面材料说明,供应商往往会提出众多理由认为自身产品或服务完全满足用户需求,而此时评标委员会就不好认定;二是从政策层面来说,87号令中并没有要求其报价低到何种程度就属于无效投标,而只是规定评标委员会主观判断“认为产品或服务等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这也对评标委员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于没有具体判定标准,评标委员会往往不会因报价明显偏低来否定供应商的报价。
 
    “所以,在评审过程中,对于报价合理性的判定,建议从政策层面考虑主观和客观因素相结合的方式(如远远低于市场价的某个百分比,如书面说明不能说明其合理性的等),这样项目评审会更好掌握;同时也需要采购人充分进行市场调研,把好预算关和需求论证关,这样也能大大减少市场恶意竞争情况。”虞靖彬建议。
 
    易采通APP相关专家则建议,投标人报价明显低于其他供应商时,建议对其质询,要求其对报价予以说明。不宜仅以投标人报价明显低于其他供应商为由,直接认定其报价低于成本。
 
    还有业界资深专家表示,从法律或政策层面直接去明确低于某个百分点就属于87号令第六十条中的“明显低于”不太现实,因为市场情况从较长时间来看,各种变化都有可能。从编制预算到实施采购,有的项目相距10个月的情况并不少见。10个月的时间里,产品价格大幅下降就极有可能。因此,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制定招标文件时明确一个数值,或是在评审阶段再由评标委员会认定都更为科学。因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招标时,肯定会对项目市场情况、采购标的价格等进行深入调研,对于采购标的的合理价格区间肯定能有一个基本的判断。而作为专家,对自己所“专”领域,应该适时跟进,确保真正了解。当然,从更好地体现客观公正的角度而言,招标文件中事先明确更好。
 
    法规适用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六十条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说面说明,必要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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