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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间存在关联关系 可以认定为串通投标吗?

作者:王骁 发布于:2019-09-25 14:51:59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案例回顾
 
  在一次政府采购活动中,共有7家供应商通过资质审查,参加投标。其中,供应商A以中间价成为第一中标人,签订了项目合同。但随后有供应商质疑,称A公司有人员参与B、C两家公司投标,是串通投标。同时,有关部门调查显示,A公司有借用B、C公司资质投标的嫌疑,且A、B、C三家公司存在一定关联关系,但并未查出A公司与其他4家供应商存在串通抬高或压低报价、文件混装等行为。

  引出问题
 
  1、本案例中,A公司属于串通投标吗?
 
  2、公司间有关联关系,可以认定存在串通投标吗?
 
  专家点评
 
  首先,如果经调查,A公司使用B、C公司资质投标,且派公司人员参与B、C公司投标的情况属实,那么根据财政部第87号令第三十七条规定,A公司属于“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应视为串通投标。同时,A公司借用B公司和C公司资质参加投标,属于《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应视为以他人名义投标,是弄虚作假行为。
 
  那么如果无法确定上述情况,采购人能否依据三家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来认定串通投标呢?上海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总经理金翔认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未明确表示存在关联关系的公司属于串通投标。若A、B、C三家公司存在上述情况,或存在招标文件禁止的关联关系,只能认定其为投标无效。
 
  此外,根据财政部第87号令第三十七条规定,当出现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文件异常一致或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等6种情形之一时,即视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然而调查未发现A公司与其他供应商存在串通抬高或压低报价、文件混装等行为。显然也不符合串通投标的认定条件,因此也不能认定A公司一定串通投标。
 
  金翔还表示,现实意义上的公司关联关系要比《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所述的范围更大更广,比如两家投标人同时被第三方控股,这三家公司属于相互存在关联关系,但不存在直接控股关系。尽管存在关联的公司之间串通投标的可能性很大,但如果不能明确公司间具体属于什么关系,那么仅凭关联关系来认定存在串通投标是不合理的。
 
  同时,对于A公司的违法行为判定不同,其造成的结果也不一样。金翔解释称,一旦判定串通投标,A公司不仅投标无效,还将被依法处以罚款。若情节严重,还会被限制参与政府采购,甚至受到刑事处罚。如果不能判定串通投标,则只能是为投标无效。因此,判定违法行为一定要严格遵照法律法规,切勿在未调查清楚前妄下结论。
 
  法律链接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目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财政部第87号令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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