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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将投诉函直接寄给纪委监察部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该如何处理?

作者: 发布于:2019-07-15 16:13:29 来源:抚州市财政局、崇仁县财政局
  案例回放
 
  受采购人委托,某采购代理机构以公开招标方式组织采购一批照明路灯设备项目,投标人报名时间截至6月15日结束,7月4日举行开标,当天供应商A公司没有参加投标,7月7日供应商A公司直接将投诉函发至纪委监察部门,投诉函称:
 
  1.该项目招标文件要求参与本项目的投标人必须为生产厂家,还需具备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且不接联合体投标,有排斥其潜在投标人的嫌疑。
 
  2.此项目要求潜在投标人现场踏勘,提前知晓投标单位数量。
 
  3.参与本项目投标的单位只有三家且注册地全部为江苏省,投标报价接近招标控制价,有涉嫌围标串标行为。
 
  恳请纪委监察部门明查。
 
  纪委监察部门将此投诉函转交财政部门依法做出处理。
 
  问题引出
 
  供应商将投诉函直接寄给纪委监察部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该如何处理?
 
  专家点评
 
  本案例中,至少存在以下几个问题,应做出如下处理:
 
  1.A公司投诉主体不恰当,也就是投诉函的递送主体不正确。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投诉函的递送主体应当是同级财政部门,而A公司将投诉函递送给纪委监察部门。显然A公司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2.A公司投诉程序不合规。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供应商的正确投诉程序是:首先要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只有在被质疑人未按时作出答复,或对其答复不满意的情况下,才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如对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财政部门逾期未作处理决定的,才能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案例中,A公司并没有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提出质疑而是完全越过了质疑程序,直接提起投诉。显然,A公司投诉程序不合规。
 
  3.A公司如果按正规质疑程序,早已超过对招标文件的质疑期限。本项目招标文件早在2018年6月15日公告期满,7月7日A公司才提出异议(投诉),早已超过质疑期限,视同A公司自动放弃了质疑投诉的权力。
 
  4.A公司没有参加7月4日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开标活动,根本没有参加本项目投标,不知晓采购(开标)过程。因此,A公司不能质疑或投诉开标过程及中标结果。
 
  5.根据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A公司投诉为无效投诉。
 
  法律链接
 
  一、《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五十二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第五十五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
 
  第十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采购文件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第十一条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第十七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第十九条投诉人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信息内容,并按照其规定的方式提起投诉。
 
  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
 
  (二)投诉书内容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三)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四)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
 
  第二十六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在招标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组织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
 
  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招标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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