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文件提供虚假证明的供应商,应不应该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作者: 发布于:2019-07-15 16:06:22 来源:抚州市财政局、金溪县财政局
案例回放
某单位采购健身器材项目,经过评审后A供应商中标。
中标公示后,采购单位收到B供应商的质疑函,在B供应商的质疑函中质疑预成交单位A供应商所投产品健身器材未通过国体体育用品质量认证中心认证,并提供了证明材料。
代理机构对采购项目的情况说明函中提及预成交商A供应商有提供虚假材料的嫌疑。
采购单位在国体体育用品质量认证官网进行核实,确实未查询到A供应商的相关认证信息,同时也与A供应商进行了确认,响应文件中的NSCC认证证书为假材料。
A供应商同时也作出了中标放弃函,在中标放弃函中说明了这次采购项目要求的产品要通过北京国体体育用品质量认证中心(NSCC认证),而A供应商所提供产口达不到采购单位的质量要求,为了不影响产品在使用中出生人生安全隐患,因此,决定放弃这次项目中标。
采购单位根据询价通知书(三)响应文件的编15.9(3)条规定,在响应文件中未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响应保证金将不予退还,并建议:不予退还其响应保证金,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政府采购办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9号)的相关规定,对该项目做出了处理决定: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决定对A供应商做出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同时对本项目作废标处理。
问题引出
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但评标过程中未发现,中标公告后被查出,能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吗?
专家点评
由于本次政府采购A供应商在提供招标文件中采用了虚假证明材料,使得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无法发现此虚假材料,而在A供应商中标公告期间,B供应商及时质疑且代理机构和采购单位均在此公告期间进行核实,致使本项目没有成交的事实,且A供应商根据质疑作出放弃此次中标,承认错误态度诚恳。政府采购办根据情况将A供应商只作出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同时对本项目作废标处理。如果是由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并已成交的,政府采购办还可以对A供应商作出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三条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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