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操作-政府采购信息网

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如何认定?

作者: 发布于:2019-07-15 16:00:34 来源:抚州市财政局
  案例回放
 
  某代理机构接受采购人委托,对某项目实施竞争性谈判采购,采购人代表在谈判结束后在谈判大会现场对代理机构提交的评审报告签字并对成交结果进行确认查询该公司提交的中小企业证明的材料时,怀疑预中标单位提供的中小企业认定书是虚假。
 
  随后采购人及代理机构代表到市财政局采购办反映情况后,携函亲赴发证机关调查,发证机关对此情况已出具确认回执函件,回执函件中已明确表明该预中标单位提供的中小微型企业证明材料并非其单位发出的,属于虚假材料。
 
  基于以上情况,该市财政机关组织了现场问询,预中标单位承认了上述违法事实,并表示愿意接受财政部门依法依规给予的行政处罚。
 
  问题引出
 
  如何认定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专家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一项基本道德准则,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应当恪守信用,诚实不欺,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诚信也是合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合同法第6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它在当代法律体系中的作用呈不断加强的趋势,成为整个民法领域的“帝王条款”。
 
  《政府采购法》在各条款中贯穿并具象化了这一原则,其中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具体规定,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政府采购活动实践过程中,如何认定供应商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呢?一是严格审查投标文件,对实质性要求的响应条款尤其要严格审查。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小组中,一般都包含至少一位相关行业专家,对该行业各型产品、服务行情、工程项目指标等应当熟知。二是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要对样品进行必要的试用、检测。俗话说“口说无凭、眼见为实”,这是保证供应商响应文件内容真实性的必要措施。三是多方核实。
 
  本案例中,发证机关回执函件中已明确表明该预中标单位提供的中小微型企业证明材料并非其单位发出的,这显然属于提供了虚假材料。同时,该市财政机关组织了现场问询,预中标单位承认了上述违法事实,更是铁证如山、认定无误。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版权声明:

本网发布内容凡注明来源为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的,表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拥有其版权或已获得授权,内容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其他来源稿件,本网已标明出处及作者,转载仅为信息分享,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相关权益人及时与我们联系。

网友评论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