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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专家的证书与供应商有关联怎么办?

作者:车进 发布于:2019-07-04 15:08:53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案例回放
 
  某市采购代理机构组织某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资格项目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过千万,几十家投标人参与投标。评审结束后,经采购人确认采购结果,采购代理机构发布中标结果公告。
 
  中标公告发布后,共有A、B、C、D四家投标人针对评审过程和结果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内容包含整个项目评审时间较短、未按要求公布所有中标人得分情况(包括各个指标得分及计算方法,以及计算分数所依据的资料),并且认为个别评委与中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影响结果的公正性。收到采购代理机构质疑答复书后,四家投标人均表示对质疑答复不满,分别向财政部门提出了投诉。
 
  财政部门调查核实发现,原评审委员会中L专家虽然与Z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但其造价工程师注册的单位仍是Z公司,而Z公司为本项目中标人之一的J公司投资企业。同时,L专家凭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资质受聘为该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鉴于此种关系,财政部门认为,本项目评审委员会中的L专家与中标人之一的J公司存在利害关系而未主动回避,判定本项目中标结果无效,采购人依法重新组织采购。
 
  问题引出
 
  如何看待评审专家应回避而未回避?
 
  专家点评
 
  《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规定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回避问题,《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对于回避的制度给予进一步的细化,第七十五条第二款明确了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本案例中,虽然L专家回避的原因不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中的四种具体的回避情形,但其所拥有的资质证书还是与投标人产生了利害关系,同时凭借此资质证书才能让其成为一名政府采购的评审专家。所以,L专家的评审活动影响了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的进行,也正是《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所规定的回避情形
 
  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前要对评审专家进行风险提示,对于应回避而未回避所产生的后果应承担相应责任。在评审前一旦确定自身身份与参评项目存在利益冲突,要向代理机构提出,以免造成不利影响。可丰富专家库的信息,如本案例中评审专家资质证书的注册单位等。
 
  采购代理机构利用信息系统模糊对比的方式查询,对专家的回避情形进行预警。财政部门可建立评审专家信用档案制度,实行动态考核。考核情况在政府采购网上通报。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专家资格,同时书面函告其工作单位。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
 
  第十二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九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二)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三)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四)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五)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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