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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价转竞谈引发投诉 夫妻演双簧暴露

作者:崔卫卫 发布于:2015-08-25 09:45:54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案例回放

 
  受采购人的委托,某采购代理机构对其所需的儿童组合滑梯采购项目进行询价采购,采购预算金额20.124万元。至递交报价文件截止时间,报名的供应商不足3家。于是,采购人组织专家论证,对采购文件中报价人资格要求进行了修改,并在相关媒体上发布了延期通知。延迟及澄清公告发出后,共有A、B、C三家公司通过资格性与符合性审查进行报价,报价分别为13.223万元、15.450万元、20.800万元。根据询价文件规定,本次采购实行“最高限价”制度,C公司报价超过预算而被判为无效。
 
  报请当地财政部门批准后,该项目由询价采购转为竞争性谈判采购,因C公司的报价高于采购预算初审未通过,A、B两家公司首次报价后又进行了二次报价。最终,依据符合采购需求、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按最终报价从低到高排列,报价低的B公司成为成交供应商。
 
  A公司随即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其认为,B公司与C公司存在恶意串标、陪标、排挤其他报价人的行为,B公司违规操作,损害了A公司权益。在对质疑答复不满意的情况下,A公司又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当地财政部门对A公司提供的投诉相关资料进行了认真审阅,又依法调取、审阅了有关文件,并就投诉涉及的事项向有关当事人调查取证。经核实,B公司和C公司的授权代理人为同一人,B公司有两位自然人股东,该二人为夫妻关系。所以,在此次投标过程中,两家公司的报价应该互相知悉。经核查,在询价采购阶段,如果C公司报价在预算价格以内,投诉人A公司将成交,无须进入竞争性谈判阶段。
 
  财政部门认为,B公司和C公司在此次投标过程中存在影响成交结果的行为,责令采购代理机构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问题:1.如何认定和有效防范政府采购中的围标、串标、陪标行为?2.B公司和C公司应该受到怎样的处罚?
 
  专家点评
 
  围标、串标、陪标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政府采购活动的大忌,具有隐蔽性、欺骗性、危害性的特点,不利于政府采购“三公”原则的贯彻,甚至会给采购人乃至国家财政资金带来损失。中央财经大学财政学院副院长姜爱华认为,此案例中,经过A公司先质疑后投诉,监管部门核实后发现,B、C公司之间确实“具备条件”存在互相串通的可能。甚至,由于C公司报价超预算导致“重新采购未能成立”,也有“人为串通”的嫌疑。
 
  姜爱华说,由案例可见,导致串标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是供应商之间存在关联关系,这种关联关系包括多种,比如同为某个母公司的子公司、两个以上公司法人代表或者责任人之间存在血缘关系、婚姻关系等。进一步讲,就该案例而言,为投标商之间创造“串标”的有利条件在于“首次采购失败”,即报价人资格规定过窄,导致投标供应商数量不足法定数量3家。虽然之后对报价人资格进行了修改,但这给潜在投标者一个很强的信号:供应商的数量不会太大,有机会进行串标。因此,采购文件或者通用条款不具有普遍性,适用范围较窄,这是导致串标的第二个重要原因。此外,一些紧急采购由于时间的要求、地域的要求等也为围标、串标、陪标创造了便利条件。
 
  姜爱华建议,针对以上三种原因,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需细致审查供应商的情况;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制定采购文件的条件和规则时应具有较宽广的适用性;采购人在执行政府采购预算时应尽量避免紧急采购。
 
  对于围标、串标、陪标者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都有明确的规定。姜爱华表示,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且,在这种情形下,中标、成交无效。
 
  此外,《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对“恶意串通”作了进一步规定,“供应商之间协商投标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等行为均认定为“恶意串通”。此案例中,B、C两家供应商之间显然知悉报价,且存在影响成交结果的行为,应认定为串标。B、C两家公司应被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且B的成交结果无效。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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