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空调采购项目质疑和处理案例引发的思考
一、基本情况介绍
某事业单位采购空调项目(简称本项目),本项目共2个标包,其中包1采购7个品目627台空调,含定频1.5P挂机132台、定频大1.5P挂机336台、变频大1.5P挂机32台、定频大2P柜机71台、变频大2P柜机13台、定频大3P柜机28台、定频大5P柜机15台,本项目采购采用公开招标方式。2013年11月25日,采购人在省政府采购网、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发布了招标公告,投标人资格条件包括:(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的企业;(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4)具有依法纳税和缴纳社保资金的良好记录;(5)前三年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本项目采用电子化招标,投标人可以在2013年11月25日至12月15日前登陆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支付招标文件费用、下载招标文件后报名参与投标,开标时间为12月16日上午9时30分。
2013年12月16日,5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递交了CA数字认证证书,开标活动正常进行,现场宣读了各投标人的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所投空调品牌、各品目空调型号。五家投标人所投空调均为国内知名品牌产品,经评审,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序为甲、乙、丙、丁、戊公司。2013年12月18日,采购人在省政府采购网、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发布了中标公告,确定预中标供应商为甲公司,公告期为7个工作日。
二、质疑提出与受理
12月20日,排序第五位的戊公司向采购人提出了质疑,反映预中标人甲公司在开标现场宣读和公示的开标一览表中的品目五变频大2P柜机并未进入当期(第十四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不符合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中的“投标人所投产品必须是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当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否则,投标无效”这一规定。基于这一问题,采购人在收到质疑函的当日向被质疑的甲公司发出了要求对质疑进行说明的书面通知。12月23日,甲公司予以了回复,回复中说明其投标的品目五变频大2P柜机已在2013年11月30日前通过了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节能产品认证,并公布在当期(第十五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目录中,甲公司还提供了该产品经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认证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扫描件和第十五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目录(公示稿)相关网站截图。
三、质疑处理和专家复核
1.质疑问题确认和处理
针对戊公司提出的质疑与甲公司的说明,12月24日采购人组织了原评标专家对该项目进行了重新复核,评标专家通过网络调出了第十四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第十五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公示稿),发现甲公司所投产品中有六个品目出现在第十四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品目五变频大2P柜机确实出现在第十五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公示稿)中。评标专家认为,目前具有法律效力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为2013年7月23日由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第十四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而第十五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公示稿)发布于2013年12月12日,公示期截止至2014年1月2日,本项目评标正处于该文件的公示期,公示期尚未结束,该文件并不具有正式法律文件的效力,且该公示稿为财政部一家发布,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所投产品必须是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两个部门共同发布的当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的规定。基于这一情况,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评标委员会对甲公司投标文件作出了无效投标的处理,考虑到其是由于甲公司理解的偏差造成,且其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为第十五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目录(公示稿)真实网站截图,评标专家并没有认定甲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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