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文件少一项强制性要求引发争议
作者:莫劲松 沈德能 发布于:2015-08-12 16:49:38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案例回放
某教育局幼儿思维训练系统采购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采购预算600万元,采购内容为:幼儿思维训练系统30套,包括设备供货、配套软件、运输、加工制作、安装、测试、调试、开通和验收直至交付使用、售后等配套服务。
竞争性谈判中,有评审专家提出,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用于投标的产品不论是作为学习机,还是作为电脑游戏机等都应经过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并获得认证标志。
但是,参加竞争性谈判的投标供应商的投标产品均未取得CCC认证,按《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要求是不能投放市场的。评审专家相互交换意见后,将评审中的这一情况向组织招标的社会代理机构进行了反映。
社会代理机构经过了解认为,的确国家出台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但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对投标供应商参与投标的产品提出CCC认证的要求。评审专家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如此,评审专家与中介组织各持观点。几经商讨后,评审专家中有人开始出现倾向于中介机构意见的观点。最后评审专家小组做出了妥协,让参与竞争性谈判的、其他方面满足采购需求的某教育技术装备服务中心做出书面承诺:一旦中标,应将参与投标的产品申请国家强制性认证。
问题: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评审依据是什么?
专家点评
中央政府采购专家库评审专家莫劲松
许多评审专家、包括组织评审的社会代理机构,大多认同招标文件怎么规定就怎么评审;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就不能作为评审的依据。本案例中,当社会代理机构与评审专家的观点不一致时,有评审专家开始倾向于社会代理机构的观点。主要是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中的规定: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相关这一情况,还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法律责任约束。
然而,相对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中“……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的规定。
有人可能会提出疑问:这不是一对矛盾吗?
简单地来看,似乎就是矛盾的。其实不然,按照评价科学的机理,政府采购中对投标供应商开展的评审,实质就是一个评价活动。评价活动,按照《评价学》原理来说,评价所依据的评价准则是极其至关重要的。在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无论开展任何形式、任何内容的评价活动或过程,首先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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