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们,答复质疑核查投标人样品违反《条例》么
案例回放 某投标人在某办公设备采购项目的中标结果公布后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了质疑,质疑人将中标产品的生产厂家在网上公布的技术指标与招标文件的招标要求技术指标进行对照后,认为中标结果公布的中标产品的品牌和型号有两项技术功能——开机报警和被盗报警未实质性响应招标要求,应是无效投标;如果说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作出响应招标要求的话,就是与其产品本身的技术指标不符,存在以虚假材料谋求中标嫌疑。
采购代理机构经过核查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发现其投标文件对招标要求全部作出了响应,从投标文件的书面材料看,的确实质性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但是否存在虚假应标则无法查清。采购代理机构要求中标人对质疑人提出的虚假应标问题作出解释,中标人回应称中标产品完全满足招标要求。
中标人还提供了生产厂家的书面证明并称可以通过查看样品来了解该产品的技术指标。采购代理机构遂组织了部分评标专家、采购人代表和中标人的授权代表一起,打开样品,由中标人的授权代表开机操作,实物演示和解说该产品的技术指标。
核查结果是,中标产品的确没有开机报警和被盗报警的功能,中标人授权代表当场表示该两项功能为招标文件要求的非实质性要求,是允许偏离的技术要求,不应作为无效投标的评标根据和理由。采购代理机构根据对样品核查的结果,认为虽然该两项指标是招标要求允许偏离的指标,但投标人必须按照自己投标产品本身所具有的技术来响应招标文件,而不是在投标文件中对产品的技术指标作出虚假的陈述。
虽然经过核查证实了投标人虚假应标的事实,但采购代理机构对是否应该认定中标无效则持有不同的看法——
第一种意见认为,中标人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违背了政府采购要求的诚实信用原则和相关的规定,应当作出中标人投标无效的质疑答复。
第二种意见认为,如果根据对样品的核查结果来认定中标人投标无效则改变了中标结果,不符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第三种意见认为,中标人投标无效属于改变了中标结果,应当由监管部门来认定,采购代理机构不宜直接改变中标结果。
问题:1、质疑答复时,是否可以核查投标人的样品,并以此为根据改变中标结果?2、采购代理机构在质疑答复中,是否有权直接改变中标结果?
点评:
质疑答复时,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核查投标人的样品
理由有四:
1.查清质疑是否属实是采购代理机构的责任,为调查的需要而核查投标人的样品是答复某些质疑所必须的。就本项目而言,在查看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无法查清是否存在应标与实际技术不符的质疑时,就应该通过向生产厂家询问和核查样品(本项目要求提供样品)来了解。
2.对样品的评审是评标的一部分,质疑时核查样品是为了了解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情况是否有错误。核查样品就如要查看投标文件和评标资料一样,都是为了调查清楚质疑所提出的情况是否属实,并非对样品重新评审。
3.核查不是事后“检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是指在评标结束后,没有法定的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又对样品进行检测,并以检测结果来改变评标结果。《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禁止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改变评审结果,是为了分清评标的职责,尊重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果。在没有质疑投诉的情况下,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第三方机构对样品的检测(评标)来改变评标结果,实质上是第三方机构行使了本该属于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权,是在评标结束后的“重新评标”,当然要禁止。而在处理质疑中,对样品的核查则是为了调查质疑的需要,了解是否有错误评标,不是通过第三方机构来对样品进行检测,不是“重新评标”。
4.《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明确规定了为了处理投诉的需要,可以对样品进行检测。虽然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处理质疑时可以检测样品,但核查样品并不违背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且为实务操作所必须,具有正当性。
采购代理机构在质疑答复中有权直接改变中标结果
虽然法律法规和规章未直接规定代理机构在答复质疑人时如何处理评标结果,但在一些条文和规范性文件中,可以看出采购代理机构在质疑答复中有权直接改变中标结果。
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询问或者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采购人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这意味着在质疑答复中是有可能改变中标结果,否则不需要暂停签订合同或者中止履行合同。而暂停签订合同或者中止履行合同则是为改变中标结果而准备的措施。
2.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要求“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或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相关情况报财政部门备案”,这就意味着,采购代理机构在质疑答复中有权直接改变中标结果,只需将相关情况报财政部门备案即可。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询问或者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采购人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 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或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相关情况报财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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