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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惹的祸

作者:钟志君 发布于:2018-08-30 14:46:18 来源:崇义县财政局
  某年7月,G政采代理公司受采购人某局的委托,按采购人要求就其“业务云平台”组织竞争性谈判工作。8月初,采购人成立了谈判小组,G公司根据采购人的技术需求编制了谈判文件,8月7日,采购人最终审核确认了谈判文件,8月8日,G公司邀请甲、乙、丙、丁四家公司参加谈判,并向该四家公司提供了谈判文件。8月28日,四家公司均按时递交了响应文件,文件密封完好。
 
  谈判小组在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时发现,乙公司响应文件“某支付系统接口”不能完全符合谈判文件要求的“某支付系统接口须对接某局原有的四个系统”的规定。谈判时,乙公司口头承诺若其能够成为成交供应商,其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无缝对接某局原有的四个系统。最终谈判小组认为该支付系统接口属于该平台一个关键的技术参数,属于必须完全响应的条款,若不满足,将导致整个平台无法使用。乙公司口头承诺无法保证其响应该条款,由此确定甲公司为成交供应商。四家公司报价为:甲公司报价为25万,乙公司报价为20万,丙公司报价为26万,丁公司报价30万。
 
  乙公司得知成交结果后,向G政采代理公司提出质疑,认为其产品满足谈判文件实质性要求且报价最低,甲公司获得成交资格不合理。
 
  乙公司认为自己的产品完全满足采购人的实质性条款,且“某支付系统接口”参数未设置“★”。G政采代理公司在质疑回复中称,乙公司提供的产品无法与某局原有的四个系统对接,口头承诺无法保证响应该条款,不能满足项目要求。乙公司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财政部门提出投诉。
 
  财政部门调查发现:谈判文件中规定“下文标示★的条款为不可偏离项目,要求完全满足,部分满足视同不满足,将被视为实质性不响应要求”。而谈判文件中“某支付系统接口须对接某局原有的四个系统”,此项条款并未标注“★”,并没有在谈判文件中列为实质性条款。乙公司的响应文件中的“四个接口”中有“三个接口”完全响应谈判文件,乙公司在谈判过程中作出承诺,如果其能成为成交供应商,其产品将按照谈判文件要求无缝对接某局原有的四个系统。评审结果记录中显示,谈判小组以乙公司未能完全响应采购人要求为理由,推荐甲公司为成交供应商。
 
  本案反映了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对采购产品的关键性指标未标注“★”而导致质疑投诉。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在采购文件编制过程中,应对采购内容进行精准的描述和规定,对于关键性技术参数可以通过标注“★”的方式着重提示供应商需要完全响应,而该案中“某支付系统接口”的技术参数未标注“★”,谈判小组以乙公司不满足该项要求为由,推荐甲公司为成交供应商的行为不当。
 
  财政部门据此作出决定:乙公司投诉事项成立,此次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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