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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能否“自我质疑”?

作者:钟志君 发布于:2018-08-30 14:26:33 来源:江西省崇义县财政局
  甲公司参加了南方某县的一个教学设备公开招标采购活动,有三家供应商报名参与,开标后,甲公司没有中标。甲公司随即仔细梳理自己的投标文件,发现自己的投标文件中所投的激光投影仪的技术参数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应当在符合性审查中判定为无效投标文件。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43条规定,该项目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三家,应依法重新招标或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
 
  因此,甲公司在中标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的对象正是自己,质疑的理由是评审专家未认真履行评审职责,在评审过程中没有发现本公司的投标文件的问题,把不符合要求的投标人判定为符合要求。如果质疑成功,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依法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求解:供应商能否“自我质疑”?
 
  答:法律没有规定供应商自己不能质疑“自己”。《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10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甲公司符合法规规定的质疑前提要素:甲公司属于参与该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质疑内容为采购过程,甲公司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甲公司是在质疑的有效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其请求推翻采购结果的诉求理由充分。
 
  所以:甲公司的质疑是成立的。
 
  该案例中甲公司自己质疑“自己”,看似“荒唐”, 其实是甲公司在利用政府采购的规则给自己争取获得中标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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