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投标产品均为同一品牌 就是串通投标吗?
作者:温朝文 发布于:2018-06-23 06:46:25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案例回放
某代理机构代理采购某一办公设备招标项目,经过资格审查和符合性检查后,所有投标人都顺利进入了评标环节,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评分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所有投标人(8家)的投标产品都是某个品牌的产品,存在不同投标人在一个采购项目中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情况。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时提醒评标专家可能存在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的情况,要仔细审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评标委员会于是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仔细比对鉴别,发现除了招标文件要求的内容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明显的雷同或者错误相同或者混杂等情况,保证金的提交未发现异常。评标现场无法确定投标人之间是否串通投标,根据相关规定和招标文件的规定,评标委员会继续评标。经过评分,A投标人综合得分最高,排名第一。但按照相关规定,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按一家投标人计算,如果推荐中标候选人,却只能推荐A公司一家。招标文件明确规定推荐三家中标候选人,评标结果只能推荐一家,无法达到招标文件的要求。
该项目通过资格和符合性审查的有8家投标人,按照相关规定,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按一家投标人计算,实际上只有一家投标人,那么投标人不足三家,招标失败。评标专家认为本项目应废标,重新采购。
此时,采购人代表有不同意见,认为如果认定投标人不足三家,按照规定是不能开标的,而不是到评标将要结束了,推荐中标候选人时再认定投标人不足三家。现在进入评分环节的投标人有8家,不是一家,可以推荐一家中标候选人,A公司应当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评标专家经过讨论,认为推荐一家中标候选人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不接受采购人代表的意见。
针对所有投标人都投标一个品牌产品的问题,评标专家从招标文件的招标货物要求(采购需求)进行了分析,发现只有投标产品的品牌才能完全达到和满足招标货物要求中的多项要求,因此,所有投标人都选择这个品牌的产品来投标就不足为奇了。
问题引出
一、所有投标人的投标产品都是同一品牌,投标人之间就是串通投标吗?
二、招标文件条款不合理该如何处理?
三、采购各方当事人该吸取哪些教训?
专家点评
一、投标产品均为同一品牌不一定是串通投标
所有投标人的投标产品都是同一品牌,是值得注意的串通投标的线索和表面现象,但不能想当然认为就是串通投标或者以此来认定投标人就一定是串通投标。
本案例中,经过评标委员会现场仔细比对和鉴别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未发现串通投标或者视为串通投标的情形,无法在现场认定投标人之间存在串通投标。事实上,评标专家对招标文件的招标货物要求进行评审后,发现是由于招标要求指向了一个品牌的产品,投标人研究招标要求后,都使用同一品牌产品投标,并非投标人之间事先串通投标所致。
二、招标文件条款不合理应修改后重新招标
评标专家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查后发现招标的货物要求中有多项要求只有投标产品的品牌才能完全达到和满足。87号令第四十三条规定,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投标截止后投标人不足3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按照以下方式处理: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或者招标程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改正后依法重新招标。
本案例中,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的条款,导致所有投标人都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参加投标,依法计算后,投标人不足三家,采购人应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三、采购各方当事人应当吸取的教训
1、采购人应当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应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不要把某个潜在投标人按照自己将投标的品牌产品向采购人提供的技术参数和要求直接作为采购需求,而不进行任何市场调查。如此确定采购需求,往往中了某个潜在投标人控标的坑,导致废标,造成浪费。采购人还可以通过专家对采购需求的论证或者征求相关供应商的意见来确定采购需求,避免采购需求指向单一品牌。
2、采购代理机构对采购人提供的采购需求要进行必要的分析,不能只是复制粘贴了事,避免采购需求指向单一品牌,否则将前功尽弃。
3、潜在投标人对于只有某个单一品牌才能满足的采购需求,要依法提出质疑。有些潜在投标人明知采购需求有问题却不提出质疑,认为自己也可以在市场上找到满足采购需求的产品参加投标,对自己投标没有影响,心存侥幸。提出质疑还怕影响了与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的关系,面子上不好。但受制于87号令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能满足采购需求的投标产品不一定就是投标有效的,也可能是无效的或者不计算为投标人的。潜在投标人带着侥幸心理投标是不应该的,最后可能反受其害。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第四十三条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投标截止后投标人不足3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或者招标程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改正后依法重新招标;
(二)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依法报财政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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