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 “自卖自夸”的行为是否可行
案例回放:
某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受采购人的委托,对××设备购置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预算价为149.65万元。2017年11月22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有关媒体上发布了采购公告,2017年12月13日开评标活动如期举行,经过评标委员会评审,采购人最终确定A公司中标。2017年12月14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当天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电话通知所有投标单位各自的得分与排序的情况。2017年12月22日B公司在质疑期内向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内容如下:
1、我公司投标报价为人民币壹佰叁拾玖万捌仟玖佰元整(¥1,398,900.00),比中标人A公司中标金额:壹佰肆拾陆万捌仟陆佰元整(¥1,468,600.00)低人民币陆万玖仟柒佰元整(¥69700.00),按照招标文件评标原则:“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评标报价)×30×100%”我公司报价得分为30分,价格得分应比中标人高;
2、根据商务评标原则,在满分30分情况下,我公司应得27分。具体响应情况及应得商务分值如下:
(1)我公司提供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业绩合同三份,应得分6分;
(2)我公司未提供三份企业认证,应得分为0分;
(3)我公司提供有AAA企业信用等级证书及评估报告,应得分3分;
(4)售后服务、培训及其他售后服务承诺我公司完全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详细的提供了售后服务网点及解决故障时间、提供有完善的售后服务方案及安装调试和技术培训方面,我公司此项应得分10分。
(5)安装组织实施方案此项,我公司所做作出的安装技术方案是高效和切实可行的,此项得分应该是8分。
3、根据技术标评标原则,我公司逐条响应,满分40分应得40分。具体响应情况及应得商务分值如下:
(1)技术参数、性能符合性(0-36分):我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货物都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无负偏差,此项得分应为36分;
(2)货物的先进性(0-2分):本项目我公司投标的三个产品都为质量上乘,性能完善稳定而且材质优良耐用,此项得分应该为2分;
(3)货物的稳定可靠性(0-2分):我公司投标的三个产品质量稳定可靠,此项得分应该为2分;
综上所述,我公司在本次投标中应得总分为97分,应当为中标人。
我公司认为应该中标而没有中标的原因是评标委员会未认真仔细查看和评审所有投标商的资质文件及技术响应文件,导致我公司评分降低,排位于第二候选中标人,现对评标委员会提出质疑。
代理机构根据相关法规、招标文件及相应的质疑内容作出以下回复如下:
本项目评标委员会的评审专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三十四、四十一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六、五十、五十二、五十五、五十七、五十八条的规定,依据招标文件、各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符合法律规定。
贵公司认为本次招标评委会未认真仔细查看和评审所有投标商的资质文件及技术响应文件,导致贵公司评分降低并认为商务部分应得27分,技术部分应得40分,应得总分为97分理由不充分。
关于对评标过程进行复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四十四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该项目不符合重新评审的情形。
问题引出:
供应商“自卖自夸”的认为得分情况,是否可以作为质疑的证明材料?
专家点评:
质疑投诉作为政府采购供应商的救济制度,对于维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向同级财政部门进行投诉。可见,供应商提出质疑和投诉的“门槛”非常低,且几乎是无成本的。然而,随着供应商法律意识的增强,供应商质疑投诉的随意性较大,无效质疑投诉数量日趋增多。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明确的请求”很好理解,就是供应商在质疑或投诉书中提出的,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财政部门对其予以支持的主张,也就是供应商希望通过质疑、投诉所要达到的具体目标。而不是情绪化的质问,或者空洞的“喊冤”。
“必要的证明材料”是指能证明供应商的请求成立的必要材料。一般情况下,供应商发现采购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证据比较困难,提出质疑时在客观上很难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这就需要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监管部门再进行深层次的调查。
在这个案例中,B公司质疑是无明确请求的。评审专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四十一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的规定,由评标委员会出具评标报告。很多评分项目需要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横向比较后打出分值,需要评审专家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经验对比打分。这种王婆卖瓜自卖自夸的行为不可取的。
相关法律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
第五十一条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五十三条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五十四条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者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就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答复。
第五十五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
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第五十二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
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或者质疑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
第五十三条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三)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第五十五条 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
第五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第五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第五十五条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并汇总每个投标人的得分。
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审因素。
价格分应当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00
评标总得分=F1×A1+F2×A2+……+Fn×An
F1、F2……Fn分别为各项评审因素的得分;
A1、A2、……An 分别为各项评审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n=1)。
评标过程中,不得去掉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评标基准价和投标报价。
第五十七条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第五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公告刊登的媒体名称、开标日期和地点;
(二)投标人名单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评标方法和标准;
(四)开标记录和评标情况及说明,包括无效投标人名单及原因;
(五)评标结果,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或者经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的中标人;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包括评标过程中投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要求进行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更换等。
作者为:河南省至诚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司--王英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