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后,采购人是否可以再对样品进行检测,并改变采购结果?
作者:董晓鸥 发布于:2017-12-26 16:36:26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案例回放
某单位采购食用物质,招标文件中要求所有投标供应商提供用无色透明塑料袋密封包装的大米样品一公斤,中标供应商中标后将事先准备的大米作为验收的对照实物,不符合文件要求取消中标资格。并且今后每三个月从验收合格的大米中抽取一公斤大米样品替换旧样品。
招标文件发出后,有供应商向代理机构提起质疑,提出样品的提供方式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对于样品的相关规定。代理机构认为提供样品是为了保证验收的质量,同时替换样品是保证履约期货物的质量。供应商不服代理机构的答复,向同级财政部门进行投诉。
问题引出
中标后,采购人是否可以再对样品进行检测,并改变采购结果?
专家点评
在某些政府采购项目中,样品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出采购需求,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在这个案例中,由于采购的是食用物质,采购人要求供应商提供一公斤的样品,是合理的。
但是,《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同时,对于样品的保存与退还,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样品,评审结束后,应及时进行封存作为日后验收的依据。非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样品,如对评审结果无异议的,可在评标结束后,经供应商代表签字确认后退还。样品封存后由采购人妥善保存,出现丢失、损坏、擅自更换和篡改标识的,采购人承担责任。
因此,本案例中,采购人提出,中标供应商中标后将事先准备的大米作为验收的对照实物,不符合文件要求取消中标资格,并且每三个月从验收合格的大米中抽取一公斤大米样品替换旧样品。这种事后检测样品并改变结果的做法是不合规的。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四条 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组织重新评审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
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的,还应当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等。
采购活动结束后,对于未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及时退还或者经未中标人同意后自行处理;对于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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