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产品官网技术参数能作为评判依据吗?
作者:陈佳艳 发布于:2017-05-16 08:40:54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案例回放:
2016年6月,某校园弱电系统项目招标采购中,投标供应商B公司对中标供应商A公司的投标产品提出如下两方面质疑:一是针对硬盘录像机NVR,标书要求“支持16路报警输入,8路报警输出”,而A公司中标品牌官网描述中的报警输出仅为4路。二是针对服务器,A公司的投标产品只有品牌,没有具体的规格型号,为“定制”产品。
收到质疑后,采购代理机构经查阅发现:一是A公司的投标文件附有硬盘录像机检验报告,DS-8632N-K8的报警输出为8路,可是该公司的投标产品为DS-8632N-K8/RTB,“DS-8632N-K8”的检验报告是否能够成为“DS-8632N-K8/RTB”技术参数的判定依据对此无法确定。二是A公司投标的服务器为参数配置均满足标书要求的“定制”产品。
针对B公司的质疑情况,采购代理机构组织专家依次进行论证:根据厂家提供的证明材料(DS-8632N-K8/RTB的产品实物端口截图及具体产品说明函),专家组认为“DS-8632N-K8/RTB”是“DS-8632N-K8”系列下的一款型号,满足“8路报警输出”;针对服务器,专家组重新审核了投标服务器的技术参数,因其满足标书要求,判定为有效产品。
引出问题:
问题一、中标产品官网上的技术参数能作为招标的评判依据吗?
问题二、“定制”产品是否可以参与投标,产品质量如何保障?
案例点评:
依据财库[2015]135号《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文件中的要求,应当在省级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开中标、成交结果,包含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或者标的的基本概况。公布中标产品的规格型号后,未中标供应商会对中标产品进行上网查证(主要途径就是官网数据),因此在查证过程中会出现下述三种情况:中标产品的型号官网上不存在;中标产品的某项技术参数官网未提及;中标产品的技术参数与官网描述不一致。而导致未中标供应商可能就此提出质疑。针对这种现象,供应商之间的相互监督,有效的体现了政府采购的公开、公平、公正,但是官网上产品的技术参数存在更新不及时、商业保护等诸多因素,因此不能作为招标的评判依据,除招标文件中有明确规定要求“提供官网截图”外。
而针对官网截图方面质疑的关键点,基本都停留在官网和投标产品的差异上,为避免此类现象的蔓延,也为严肃质疑行为,有效提高行政效率,个人建议可在招标文件的供应商需知中增加一条说明:“投标供应商所投产品除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要求“提供官网截图或相应检测报告的证明材料”以外,所有技术参数描述均以投标文件为准。投标供应商对所投产品技术参数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招标结束后、质疑期限内,如有质疑供应商认为中标供应商所投产品、投标文件技术参数与招标需求存在重大偏离、错误、甚至造假的情况,应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明材料。”,这条说明并非要限制供应商的质疑权利,相反是提倡供应商在约束自身投标行为的同时,合法有效的对其他供应商进行监督从而提出合理质疑。
针对问题二,“定制”产品,其产品的质量、安全等方面存在不确定性,这类产品不仅会给专家在评审过程中造成困扰,更会给采购单位在后期验收和使用中带来麻烦,要规避此类案例的发生,个人建议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补充一条“产品的型号规格必须明确,除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定制的外”,以此防范未来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
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四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三)对评标过程和结果,以及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保密;
(四)参与评标报告的起草;
(五)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工作;
(六)配合招标采购单位答复投标供应商提出的质疑。《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评审委员会发现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或者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要停止评审工作并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组织采购活动;发现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串通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及时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报告。
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评审专家发现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
评审专家应当配合答复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评审专家发现供应商具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应当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
《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摘录
中标、成交结果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或者标的的基本概况;评审专家名单。协议供货、定点采购项目还应当公告入围价格、价格调整规则和优惠条件。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还应当公告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
本网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