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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保证金未到账,该不该拒收投标文件?

作者:程霖 宁高峰 发布于:2017-03-24 11:13:11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案例回放


  某市政府采购中心近日组织了计算机设备邀请招标采购。由于该采购项目的数量和预算金额较小,开标当天,前来投标的供应商只有3家。


  在接收投标文件时,采购中心工作人员对投标保证金的提交情况进行了核对,发现供应商A的投标保证金直到投标截止时间仍未到账。于是,采购中心工作人员以招标文件中“投标保证金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必须到达招标人账户内,未到账的投标将被拒绝”的条款为由,拒绝接收供应商A的投标文件。由于投标人不足3家,按规定该项目不能开标。


  经分析原因,采购中心认为该项目的数量和金额较小,重新组织采购浪费人力物力。经报上级采购监管部门批准,直接比照竞争性谈判方式,按照2轮谈判、供应商3次报价程序,采用原评审方法及评审标准组织了评审。最终,该采购项目顺利完成。


  问题引出


  采购中心开标前以投标保证金未到账为由拒收投标文件,是否妥当?


  专家点评


  有专家认为,供应商A因投标保证金未到账,投标无效的事实是明摆着的,无论如何,其最终结果都是无缘中标。采购中心工作人员在投标受理阶段拒收投标文件,没有问题,而且还减少了开标、评标的工作量。


  但也有专家表示,该采购中心的做法有越权之嫌。即便供应商A的投标无效,也不应由工作人员在开标前直接作出拒收的决定。正确的做法应当是先正常接收投标文件并标注情况,而后在评标阶段,由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作出投标无效的结论。


  直接拒收投标文件存在引起质疑投诉的潜在风险,因为假设该项目因采购中心开标前拒收投标文件,导致投标人不足3家未能开标,上级采购监管部门认为竞争不够充分,不同意直接比照竞争性谈判方式继续组织评审,要求采购中心择日重新组织采购,那么供应商A下一次仍有机会参与该项目的竞标。对于供应商A来说,结果完全不一样。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无效。”这意味着,当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应该提交投标保证金后,投标保证金就属于投标的一部分了。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形式、数量、有效期和提交时限,及时交纳保证金,否则投标就是无效的。


  “投标保证金递交情况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是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的内容之一。因此,投标是否有效,理应由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对投标人的响应情况作出认定,并记入评标报告。因此,该采购中心在开标前拒收投标文件的做法属于越俎代庖,是不合理的。


  在采购实践中,尽管投标保证金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情况很少见,但采购工作人员必须严格依法在职责范围内行事,不能有丝毫越权违规之举,决不能为图省事随意代劳。招标人最好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列出拒收投标文件和无效投标的具体情形,并说明处理方式,以避免不必要的质疑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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