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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出具的“无行贿证明”可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吗?

作者: 发布于:2017-03-06 17:22:52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案例回放


  某集采机构受一大型医院委托,对医院门诊楼中央空调系统供货及安装项目进行公开招标。在招标文件中,采购人要求投标人提供检察机关出具的2013-2015年无行贿犯罪记录证明,并作为投标资格审查条件之一。


  招标公告发出7天后,有供应商对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无行贿犯罪记录证明提出质疑:这个证明增加了投标人的成本,且和项目招投标无关联性,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这属于歧视条款,应该删掉。


  集采机构根据相关法规驳回了供应商的质疑。


  问题引出


  检察机关出具的无行贿犯罪记录证明,是否可作为采购文件的资格条件及实质性响应的要求?


  专家点评


  集采机构驳回质疑是有法律依据的。


  检察机关出具的无行贿犯罪记录证明,标准名称叫“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一般需要到单位注册地或业务发生地的基层检察院开具。


  本案例要求提供这个证明是有依据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发改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明确规定:“行贿犯罪记录应当作为招标的资质审查等活动的重要依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业主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各地有关规定,对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作出一定时期内限制进入市场、取消投标资格等处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哪些查询应当受理,包括为招标进行资格审查需要、为采购进行供应商资格审查需要等。可见,无行贿犯罪记录证明,既不是行政许可事项,也不是政府采购的强制条件,但可以作为特定条件,因此要求提供无行贿证明不违法。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列出了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8种情形,案例中行贿犯罪记录证明不在这8种情形之列,对供应商采取的是一致的资格审查标准,并没有指向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供应商,也没有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因此供应商关于歧视的质疑不成立。


  将无行贿犯罪记录证明作为政府采购领域招投标的“门槛”,和推进廉洁准入制度、增加行贿犯罪成本的目标也有一致性,可以让有行贿记录的供应商失去投标资格,这对项目的招标和合同的履行都是有好处的。


  但从投标人的投标成本进行分析,供应商的异议也有合理的成分。相关法规要求供应商提供书面声明即可,并未要求供应商从其他政府机构或组织获取证明材料。另外,《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也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对投标人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因此,供应商行贿犯罪记录证明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进行查询更为合理。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十七条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二)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三)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或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或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高检会[2015]3号)二、在招标投标工作中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基本内容(一)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对投标人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前,应当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确定和招标师注册前,对有关机构和人员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鼓励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对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九)行贿犯罪记录应当作为招标的资质审查、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认定、评标专家入库审查、招标代理机构选定、中标人推荐和确定、招标师注册等活动的重要依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业主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各地有关规定,对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或个人作出一定时期内限制进入市场、取消投标资格、降低资质等级、不予聘用或者注册等处置,并将处置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提供查询结果的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


  第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对国家机关主管部门、有关单位提出的以下针对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应当受理:


  (一)为招标进行资格审查需要的;


  (二)为采购进行供应商资格审查需要的;


  (三)为行业管理、市场管理、业务监管等进行资质、资格审查需要的;(四)为信用管理需要的;


  (五)为招聘、录用、选任人员等人事管理需要的;(六)纪检监察、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的;


  (七)金融机构为贷款进行资信审查需要的;


  (八)其他应当受理的情形。
  (马正红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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