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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采购文件时,规定实质性要求应当注意什么?

作者: 发布于:2017-03-06 17:20:14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案例回放


  2015年12月,某市采购中心对该市高校食堂食材供应商资格组织公开招标。其中,项目第5包采购的是鲜、冻鸡肉产品,在实质性资格要求中,规定投标人要具备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QS,并出具证书复印件。经评审,3家供应商成为中标供应商。中标结果公布后,排名第4的供应商F公司提出质疑,认为排名第3的C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QS,许可范围为肉制品(酱卤肉制品),而鲜、冻鸡肉产品并不属于酱卤肉制品,因此C公司不满足实质性资格要求,应作无效投标处理。


  该市采购中心组织原评审委员会对质疑事项进行复核。评标委员会给出的复核意见认为,F公司质疑内容不成立。


  所谓QS是“质量安全”(Quality Safety)的缩写,包括食品生产许可和工业生产许可。食品上标注QS才是经检验合格的标志。我国目前已有米、面、油、酱、醋、肉制品、调味品、方便食品、速冻食品、饮料、茶叶等16种食品纳入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范围,强制检验加贴“QS”标志后才能进入市场。


  由于对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QS的理解存在争议,市采购中心通过查证了解到,关于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QS,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速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明确了该许可证管理的速冻食品范围,即包括速冻面米食品和速冻其他食品。速冻其他食品的定义是指“以农产品(包括水果、蔬菜)、畜禽产品、水产品等为主要原料,经相应的加工处理后,采用速冻工艺加工包装并在冻结条件下贮存、运输及销售的食品。分为:速冻肉制品、速冻果蔬制品及速冻其他制品。”


  经询问该市市场监管委相关负责人员,在上述定义中“经相应的加工处理”,是指将在肉制品中加入调味料等加工处理。如果只是简单的切丝、切片等,不属于“经相应的加工处理”的范围。鉴于第5包所采购的鸡肉产品只是切丝、切片等简单加工,不属于此许可证的管理范围,因此本包不应设置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QS的实质性资格要求。在招标文件编制、评审中,项目负责人和评审专家因对行业规范不了解,均未发现此问题,故而导致质疑。


  问题引出


  1.编制采购文件,相关人员在规定实质性要求时应当注意什么?


  2.如何应对专家不专的问题?


  3.质疑答复,必须咨询原评审委员会吗?


  专家点评


  第一个问题,采购人提交的采购需求,应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尤其是实质性的资格要求或技术要求。采购代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要依法依规进行审核,发现采购人设置的实质性资格要求可能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或者与现行法律法规或行业规范相冲突的,要及时联系采购人,建议其修正。采购人拒不修正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将相关情况向采购人的本级财政部门报告,由财政部门来依法处理。


  对于某些行业特殊的资格、入门条件等,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首先要了解相关行业的特殊规定,必要时,还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以确保采购需求的科学合理。否则,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存在问题,合法依规地开展采购活动就无从谈起。供应商切身利益受损,质疑或投诉也会随之而来。


  在本案例中,第一,项目负责人应了解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产品的目录分类及其审查细则。其次,还要对行业规定中某些不太明确的表述进一步咨询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如本案例审查细则中“经相应的加工处理”是特指加入调味料等加工处理,不包括切丝、切片等加工处理。


  第二,对于专家不专的问题,专家应加强自身学习,同时监督管理部门应采取措施提升评审专家的专业水平,并且保证专业能力强的专家数量。一是要建立资源共享机制,确保专业性强的评审专家有充足的来源。二是建立对专家评审表现的反馈机制,由采购代理机构向财政部门反馈专家表现的优劣。调动有关各方推荐专业技术强、熟悉法律法规、行业规定、评审表现出色的专家。三是科学合理细化专家分类,按实际采购需要适时调整、更新专家库分类,确保随机抽取能抽到与具体项目专业对口的专家。


  第三,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的规定,如出现供应商质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审委员会协助处理质疑事项,并依据评审委员会出具的意见进行答复。这里是可以组织原评审委员会协助处理,而不是“必须”或“应当”咨询。


  实践中,部分采购代理机构将咨询原评审委员会作为必经程序。事实上,部分专家羞于承认自身专业能力欠缺或严谨程度不够而造成的错误,因此作为原评审委员会成员,对结果进行复核时就很难主动修正错误。采购代理机构完全按照其复核意见进行质疑答复,可能会诱发投诉。


  因此,作为采购活动的组织者,采购代理机构一方面可以请原评审委员会进行复核,另一方面还应注意辨别。如果对复核结果拿不准,可以通过咨询业界专家等方式来解决。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


  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第六十一条 采购人发现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其改正。采购代理机构拒不改正的,采购人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报告,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采购代理机构发现采购人的采购需求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政策规定内容,或者发现采购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建议其改正。采购人拒不改正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采购人的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报告,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


  第六条 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


  (四)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五)不满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六)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对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前款第(二)项、第(五)项所列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杨光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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