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余的招标条款对实质性响应有影响吗?
作者:赵颖琨 发布于:2017-02-28 10:19:54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案例回放
2016年12月1日,某采购代理机构受采购人委托,为其制服、制式皮鞋项目进行公开招标。该项目分包执行,合同包一中的制服预算为1156.6万元。做出实质性相应的投标人共有5,其中有4家的投标报价为1109.68万元,A公司的投标报价为1083.5万元。
本项目采用最低价评标法。经评审,在资格性审查时发现A公司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即未作出实质性响应,所以评标委员会认定A公司投标无效。另外4投标人的投标属于合格投标,进入报价比较程序。因4的投标报价相同,所以评标委员会对4投标人进行*条款评定,最终B公司获得*条最多,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A公司在评标结束后,向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提出口头质疑。质疑内容一是评审专家未按照最低评标价法进行,因为其为最低价报价的投标人;二是资格性审查的依据为该市的制服采购办法,仅在内部进行通报,并未写入招标文件中在制定媒体上公告,本身不具备合理性,违反了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规定。
问题引出
1、多余的招标条款对作出实质性相应有影响吗?
2、本案例中的评标方法是否合理?
专家点评
本案例中,招标文件违规在先。《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包括“供应商资格要求”在内的政府采购信息应在指定媒体上公告。该项目将该市的制服采购办法作为招标文件中的资格条款却并未写进招标文件,也违反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所以多余的招标条款本身就属于违规,不应对招标的实质性响应做出任何影响。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最低评标价法是在完全响应招标文件的前提下,以提出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但是该项目则是在4家投标人报价相同的情况下,以报价之外的其他未经公告的响应条件来确定中标候选人,不符合最低评标价法。另外,最低评标价法的适用范围是标准定制商品及通用服务项目,该项目采购的制服也符合这一标准。所以本项目应在满足所有实质性条件的前提下,推荐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中标。
法规链接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第四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五十一条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评标方法,即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以提出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
第八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予保密的政府采购信息以外,下列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公告:
(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三)政府采购招标业务代理机构名录;
(五)财政部门受理政府采购投诉的联系方式及投诉处理决定;
(六)财政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
(七)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公告的其他政府采购信息。
第十条 公开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五)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六)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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