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测报告怎么要?如何要?
作者: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 王永锋 发布于:2017-02-07 11:46:5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在采购实践中,检测报告作为一种常见的技术支撑材料,经常出现在采购文件的相关要求中。评审时评审专家也往往习惯依据检测报告做出评审决定。通常情况下,检测报告只是作为辅助评审专家评审的技术支撑材料。但如果涉及客观分或是实质性要求,往往就是容易产生歧义和争端。一旦遇到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
日前有一个类似的判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三百七十一号)),财政部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18号令)第三十条、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及招标文件的要求,判定中标供应商提供的检测报告因无CMA标志属于无效检测报告。
那么,实践中如果出现要求提供检测报告的情形,该怎么处理?如何防范这种情形出现?本文就来谈谈这个问题。
案例回放:
9月10日,某集采机构就某行政机关办公楼窗帘项目以公开招标方式实施政府采购,其中将“所投面料具备第三方法定机构出具的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1995)(以下简称GB50222)中装饰织物燃烧性能达到B1级以上(含B1级)的检测报告和符合《公共场所阻燃制品及组件燃烧性能要求和标识》(GB20286-2006)(以下简称GB20286)中阻燃织物的燃烧性能达到阻燃1级的检测报告”设为实质性资格要求。招标公告发布后,供应商A就该实质性资格要求提出质疑,认为GB20286中阻燃1级已经涵盖了GB50222中B1级的检测内容,提供符合GB20286阻燃1级的检测报告即可。9月14日,项目人根据采购人意见上网发布更正公告,将上述实质性资格要求变更为“所投面料具备第三方法定机构出具的符合GB50222中装饰织物燃烧性能达到B1级以上(含B1级)的检测报告或符合GB20286中阻燃织物的燃烧性能达到阻燃1级的检测报告”。9月20日,供应商B就变更后的实质性资格要求提出质疑,认为某行政机关办公楼属于公共建筑,所投面料必须符合GB20286中阻燃织物的燃烧性能达到阻燃1级。经与国家标准颁布部门核实,该行政机关办公楼不属于GB20286提及的公安部令第39号和公安部令第61号所规定的各类公共场所的界定,变更后的实质性资格要求符合相应标准要求。评审时,评标委员会发现3家供应商,供应商A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检测报告均没有“CMA”标志,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具备法定机构”的要求;供应商B、C投标文件提供的检测报告未包含GB50222或GB20286规定的全部指标项,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D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检测报告的出具单位与所投窗帘制造商隶属于同一法定代表人,不符合招标文件中“第三方法定机构”的要求。最终,评标委员会认定因无供应商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本项目废标。
问题引出:
1、检测报告能不能要?
2、检测报告怎么要?
专家点评:
上述案例集中反映了涉及检测报告时亟需注意的2个问题:一是检测报告能不能要?二是检测报告怎么要?
一、检测报告能不能要?
目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直接对能否要求提供检测报告进行明确的规定。从实践中来看,笔者认为主要有三个值得商榷的地方:
一是采购文件中有权要求供应商提供检测报告。《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了“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基于此,采购人有权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检测报告。而且《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了“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所以,无论是从保证采购质量还是规避履约风险的角度,采购人都更愿意在评审环节要求供应商提供检测报告以证明其产品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二是提供检测报告旨在提高评审质量。当前,评审专家的评审结论主要依据供应商的投标文件,难怪会有不少舆论诟病政府采购的评审过程犹如“纸上谈兵”,投标文件空有一纸承诺。检测报告是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认定的具有专业的检测能力,其可靠性远高于制造商的彩页、书面承诺。从这个意义上讲,要求供应商提供检测报告有助于评审专家更直观的了解所投产品的主要技术性能指标,有利于评审专家作出准确的判断,减少供应商的质疑投诉,提高评审质量。
三是要求提供检测报告应当合法合规。《政府采购法》第五条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同时《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也有“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相关规定。从这个角度来看,检测报告能不能要的问题就集中在是否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所以,笔者建议采购实践中可以将涉及注册检测、强制性认证检测、强制检测以及强制性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检测报告作为客观分或实质性要求,对于推荐性或非强制性的检测报告作为加分项或辅助评审的技术支撑材料。就本案来说,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的检测报告是由法定部门依据国家标准出具的检测报告,并不存在排他性和限制性。
二、检测报告怎么要?
检测报告如何要求是解决上述诸多矛盾争议的关键。结合实际情况,笔者认为采购文件中要求提供检测报告特别是将检测报告作为实质性要求时,必须明确检测机构的资质、检测报告的检验依据以及检测报告的检测内容等核心要素。
(1)明确检测机构的资质要求
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第三条规定:“检验检测机构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第十三条规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由英文缩写CMA形成的图案和资质认定证书编号组成。”第二十八条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应当在其检验检测报告上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并标注资质认定标志。”政府采购属于社会经济活动,其要求的检测报告的出具单位应该由国家或省级计量认证管理部门会同评审机构评审合格,依法设置或依法授权的具备CMA资质的单位。本案中招标文件实质性资格要求规定的检测报告要求必须是“第三方法定机构”出具的,供应商A提供的检测报告没有“CMA”标志。同时,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第二十三条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成员应当独立于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所涉及的利益相关各方。”供应商D所投窗帘的制造商和其检测报告的出具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违反上述规定。因此,上述供应商A、D提供的检测报告均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
(2)明确检测报告的检验依据
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检测报告的检验依据必须与采购内容相关联。检验依据是检验时依据的资料和文件。检验依据可以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合同规定、企业明示、客户要求等。考虑政府采购的公平、合理,笔者认为将强制性的国家及行业标准作为检测依据为妥,同时应当根据采购产品的实际要求选定关键的依据标准。本案中,该行政机关采购的窗帘用于办公楼内部装修使用,属于建设部、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分类标准中的公用建筑,但不属于《公共场所阻燃制品及组件燃烧性能要求和标识》(GB20286-2006)附录A提及的“公安部令第39号”和“公安部令第61号”所规定的各类公共场所的界定。根据国家计委计综合[1990]160号文件要求,必须满足《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1995(2001修订版))的要求。GB20286-2006是根据GB8624《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50222《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制定的,供应商按此标准检测的产品也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因此,本案中要求的实质性资格条件“所投卷帘面料、布帘面料、纱帘面料具备省级以上(含省级)第三方法定机构出具的符合GB50222-1995“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中装饰织物燃烧性能达到B1级以上(含B1级)的检测报告或具备省级以上(含省级)第三方法定机构出具的符合GB20286-2006《公共场所阻燃制品及组件燃烧性能要求和标识》中阻燃织物的燃烧性能达到阻燃1级的检测报告”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要求。
(3)明确检测报告的检测内容
检测内容是指检验依据确定的指标参数,是判定供应商所投产品能否符合检验标准的关键。通常情况下,一个检验标准会涉及到多个检测指标参数。所以,采购文件中应当明确出来需要检测的关键指标参数项,避免供应商少检、漏检,防止供应商投机取巧。本案中的GB50222中装饰织物燃烧性能达到B1级以上(含B1级)包含损毁长度、续燃时间、阻燃时间共3个指标项,GB20286中阻燃织物的燃烧性能达到阻燃1级包含氧指数、损毁长度、续燃时间、阴燃时间等4个标准5项指标,但供应商B提供的检测报告(依据GB50222)只有损毁长度、续燃时间2个指标项,供应商C提供的检测报告(依据GB20286)只有氧指数、损毁长度、续燃时间3个指标项。因此,供应商B、C提供的检测报告都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
法规连接:
《政府采购法》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http://baike.so.com/doc/388251.html>;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四十四条 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组织重新评审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
第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
(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
第十三条 资质认定证书内容包括:发证机关、获证机构名称和地址、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有效期限、证书编号、资质认定标志。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由China Inspection Body and Laboratory Mandatory Approval的英文缩写CMA形成的图案和资质认定证书编号组成。式样如下:
第二十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独立于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所涉及的利益相关各方,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技术判断因素的影响,确保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客观、准确。
第二十八条 检验检测机构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应当在其检验检测报告上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并标注资质认定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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