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提交投标保证金如何认定?
作者:潘文杰 发布于:2016-12-01 08:22:48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案例回放
2014年,某工程施工项目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以银行转账等方式,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达指定账户。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过后,开标会议如期开始。当招标人代表查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凭证时,一家投标单位突然说,其投标保证金收据现在放在车上,忘记交了!开标现场一片哗然,有人认为应该让他补交,也有的人说:“投标截止时间已经过了,不能补交了。”
一时间,组织此项目开标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感到难以决断。
针对出现的问题,评标委员会大致出现了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投标人已经递交了投标保证金,就是实质性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应该让他补交收据。
第二种意见,认为不能接收该投标人补交的收据,因为已经超过了投标截止时间。
第三种意见,认为投标人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投标保证金收据,就不能证明其已经递交了投标保证金,因此其投标文件不应当被接收。
案例分析
本案应该区分“递交投标保证金”和“提交投标保证金收据”这两个不同的概念,投标人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收据,并不代表其没有递交投标保证金。
而本案例中,投标人忘记递交的正是“投标保证金的收据”,而不是投标保证金本身。该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是否已经按要求递交,招标人可以通过到开户银行查验银行账户的相关信息而得知。
在此,首先应当明确一个问题,即在招标文件中有没有明确要求“投标单位必须在投标文件中一并提交投标保证金收据”,而是否允许投标人补交投标保证金收据,要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区分不同情况后再进行处理。如果招标文件对此没有作出明确要求,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不能因为投标人“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收据”而判定该投标文件为废标,理由有两方面。
一是招标文件没有要求对方必须提供收据。不管是招标人,还是评标委员会,都不能在开标或者评标阶段临时增加对投标人的要求。
二是评委不得以招标文件规定以外的评标标准和办法作为评审依据。评标委员会评审时,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进行,招标文件没有相应的废标条款,评标委员会不能判定为废标。
综上所述,如果招标文件没有就“投标人是否必须提交投标保证金收据”这一情形作出明确规定,评标时遇到没有提供投标保证金收据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该向评委出具开户银行的基本账户对账单,由评标委员会根据对账单中的实际情况认定供应商的投标担保是否有效。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本网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