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资格审查环节卡住"问题"供应商?
作者:沈德能 发布于:2016-11-01 08:53:34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事件回放
2015年6月,湖北省潜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潜江市人社局”)信息中心向潜江市政府采购办提交了采购需求,内容为“潜江市人社局金保工程核心平台软件维护项目”,包括核心平台软件一期所有功能模块的升级维护、业务流程变更维护等。单一来源采购供应商为广州华南咨询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南咨询”)。
2015年7月,该市采购办发布的采购公告显示,该项目拟选择单一来源供应商也为“华南咨询”。公告同时给出了专家意见:该软件维护项目自2007年以来三次招标,中标单位均为“华南咨询”,为保证数据的关联和延续以及源代码的一致性,建议采用单一来源采购。
2015年8月,潜江市政府采购中心发布了该项目中标公告,中标人为广州华南资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华南资讯”),鬼使神差地还原回了真实名称,与前面拟单一来源采购供应商“华南咨询”仅两字之差。
2016年4月,《航天信息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答复》中,对“华南资讯”公司的犯罪情节进行公告。
2016年6月,有群众对“华南资讯”在上述上交所公司发布公告中的犯罪记录进行举报,并指出“华南资讯”董事长兼法人邹某在该公司承接业务过程中多次行贿80多万元,“华南资讯”被判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150万元;邹某被判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然而,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中,输入“华南咨询”的全称,显示该公司不存在。
据了解,潜江政府采购办在对其资格预审中,也只查验了“华南资讯”的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等信息,没有对“华南资讯”进行无违法记录筛查,这使得不具备投标资格的企业顺利参与投标并中标。
近期,湖北潜江“黑名单”企业中标案的发生,暴露了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信息查询制度建设中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1. 行贿犯罪记录查询费时费力
本案的成交人“华南资讯”因犯单位行贿罪被判罚金150万元,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华南资讯”不符合该法定条件。
可是对于政府采购供应商经营活动中的重大违法记录信用查询制度却是不完善的。对于单位行贿罪的查询,目前可到当地检察院进行,但费时费力。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人、代理机构或财政部门想主动查询某供应商是否有行贿犯罪记录,需派人到当地检察院办理。根据相关规定,单位申请查询的,应提交查询申请(加盖公章)、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申明查询事由,详细提供被查询单位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被查询个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如果每个政府采购项目都要如此查询,显然是不可行的。
2. 重大违法判定依赖供应商自身声明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要求供应商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就是说现有法律法规是要求供应商自己提供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不需要提供诸如检察院出具的无行贿犯罪记录的查询结果等证明材料,这就给供应商隐瞒重大违法记录埋下隐患。
财政部2016年8月1日发布的《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信用信息的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及使用规则等内容。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对于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这个要求仅是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没有相应的法律责任规定,强制执行效力不高。
3. 信用信息查询网站有待健全完善
目前,“信用中国”网站上是不能查询到单位行贿犯罪记录的。在“信用中国”网站输入“广州华南资讯科技有限公司”,查不到该公司有任何信用不良记录。因此,“黑名单”公司中标,首先是信用信息查询制度建设出了问题。“信用中国”网站尚处建设初期,信息不全是重大短板。《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供应商的经营活动涉及多个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这些行政主管部门都可能对供应商作出较大数额罚款以上行政处罚,但目前“信用中国”还未能包含所有行政主管部门的这些行政处罚的信息。而最严重的违法记录--刑事处罚则除了到检察院查询行贿犯罪记录外,其他刑事处罚记录则无从查询。
4. 较大数额罚款处罚认定标准不一
在罚款的行政处罚中,只有较大数额罚款的处罚才是法律规定的供应商不得有的重大违法记录。较大数额罚款是指需要经过“听证”程序才能做出处罚的罚款,对于多大数额的罚款需要听证,则因作出罚款处罚的行政机关、所处地区以及所属系统的不同而不同,这就给政府采购当事人和监管部门判断较大数额罚款处罚的问题带来困惑。政府采购当事人和监管部门不能在一个罚款处罚中直观判断出是否为较大数额罚款的处罚,往往要咨询专业人员和查询相关法规,通过分析甚至计算来解决。
由于存在上述制度建设的问题,现实中黑名单中的“问题”公司中标政府采购项目就不足为奇了。当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供应商成为中标人后,其他供应商或社会公众才反映问题,此时才调查“问题”,解决问题就成为现实无奈的选择。
问题引出
如何在资格审查环节卡住“问题”供应商?
专家点评
1.明确供应商信用信息查询和资格审查主体。供应商资格审查属具体采购工作,不是监管部门的职责,而潜江市政府采购活动中出现了资格审查主体错位的现象。现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供应商资格审查主体有采购人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和评审委员会。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在供应商提交投标文件、响应文件后,应及时查询其信用信息;在签订采购合同前,再次查询和核查相关信息。评审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根据采购文件要求查询供应商的信用信息,评定供应商是否符合资格要求。目前还不能完全在网络上快速及时查询供应商的信用信息,而评审过程受时间和场所等限制,应优先考虑由采购人及代理机构进行供应商信用信息查询和资格审查。
2.依托运用互联网和大数据支撑。强制查询供应商的信用信息,把查询信息作为开展下一步业务必须程序;政府采购电子化操作系统接入相关信用信息站点,在办理相关业务时,自动查询警示供应商的信用信息。
3.完善资格审查所需信息的查询途径。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建设,把刑事处罚信息纳入进来,同时尽可能打通各类信息网站,将资格审查中需查询的信息一键解决。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中,明确要求破除地区、部门及国家机关与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间的信用信息壁垒,推进信用信息互联互通。
4.明显标识较大数额罚款处罚。就政府采购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所需的较大数额罚款处罚,作出处罚的主体应作明显标识,以便查询时加以区别对待。
5.强制供应商提供相关查询资料。在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中,同时要求供应商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和无行贿犯罪记录查询证明材料等,以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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