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产品配件产地引发质疑投诉
作者:肖卫国 刘超 发布于:2016-10-31 17:24:27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案例回放:
某学校电钢琴的询价采购中集采机构在接到采购人电钢琴技术参数后,就技术参数其中一条“德国进口呢毡、榔头、琴弦”有异议。集采机构认为,限定配件生产地,属不合理条款。采购人坚持认为,呢毡、榔头、琴弦只是电钢琴很小的一个配件,占比不到10%,采用德国进口是对音色要求较高,而且国内各大钢琴厂商均能生产,不存在限制性和指向性。集采机构做出让步,将技术参数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内未接到任何有关的问题反馈。随后集采机构发布询价公告,同时发布询价通知书,整个询价采购活动依法正常进行。
在评审阶段,参与询价的供应商A公司所投产品采用的是日本进口呢毡、榔头、琴弦,采购人及评审专家合议后,认为日本进口和德国进口在音色上是同一水平、价格近似,该项参数认定为响应,确定A公司为成交供应商。
成交公告发布后,参加询价的供应商B公司向集采机构提出质疑,认为A公司不符合该项技术参数。接到质疑后,经专家及采购人合议维持原判。B公司随后向财政部门投诉,财政部门经审查,认定询价通知书有倾向性,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案例分析:
乐器类的采购,因其特殊性,一直是质疑投诉的热点。实际采购中,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很难通过书面技术参数的客观列举达到采购目的。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和第八项的规定,“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上述采购中,将“德国进口呢毡、榔头、琴弦”作为采购需求的技术参数之一,显然对“未采用德国进口呢毡、榔头、琴弦”的产品构成了排斥和限制,从最终的成交结果也得出了不是只有采用“德国进口呢毡、榔头、琴弦”的电钢琴才能符合采购需求。毫无疑问,此次采购的采购需求是存在问题的,因此集中采购机构提出异议后还进行公示的做法是值得肯定的。
需要注意的是,公示期间没有供应商提出异议或质疑,并不等于采购需求和采购文件就没有问题,也许是供应商未注意到,也有可能是供应商根据需求认为采购人已经有明显意向,没有必要在这个项目上浪费时间。因此对于采购代理机构而言,发现采购需求有问题、采购人不调整、公示之后却没有供应商提出异议,遇到这种情况也要冷静处理,认真分析,防患于未然。比如说采取,请专家论证后请监管部门进行认定。
值得一提的还有,上述案例中,如果技术参数中的“德国进口呢毡、榔头、琴弦”属于实质性要求,那就是不允许有偏离的参数,B公司不满足就成为成交供应商。采购文件中的要求是询价小组询价和评审的依据,要求的是包含德国部件的产品,结果成交的是包含日本部件的产品,这于法于情于理都说不通,除非其在询价采购中提出的要求是,供应商响应产品的相关部件的质量须与“德国进口呢毡、榔头、琴弦”相当,此时包含其他国家同等质量部件的产品才可成为成交产品。因此,此次采购中,询价采购在评审环节也是存在问题的。如果询价小组认为“呢毡、榔头、琴弦”达到一定质量即可,没有必要非得是德国的,那难到就发现不了采购文件存在排他性吗?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评审委员会发现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或者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要停止评审工作并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为了提高采购的成功率,在今后此类项目的采购中,在采购方式的选择上,应以竞争性谈判方式为主,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钢琴的呢毡、榔头、琴弦的技术参数难以确定,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采购。
在采购文件的制订上,可以考虑由谈判小组来制定,这样可以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谈判文件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人的实际需求制定,避免谈判文件中的明显倾向性或者歧视性等问题。
(作者单位:湖北省十堰市政府采购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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