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操作-政府采购信息网

授权书合作意向构成事实联合体

作者: 发布于:2016-09-27 09:25:56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
 
  案例回放
 
  在一个射击场靶机设备采购的中标结果公布后,参与投标的供应商E公司就Q公司的中标资格提出质疑,并且在七个工作日内未得到采购代理机构书面答复的情况下,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了投诉。
 
  E公司称,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但中标的供应商却是联合体;另外,采购代理机构未在七个工作日内对该公司的质疑作出答复,违反了《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
 
  采购代理机构辩解说,收到E公司的质疑函后立即启动了质疑答复程序,组织原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质疑事项进行复议。由于本次采购专业性较强,Q公司所属关系复杂,评标委员会难以作出复议意见,须向多个相关部门调查取证,于是采购代理机构口头告知E公司需取证后才予以答复。
 
  Q公司面对调查则表示,他们是独立法人,符合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在本次采购中所投部分设备的生产方T公司只是一种产品供应商,只授权其使用部分产品,并未与他们签订任何联合体协议,也未与之联合递交投标文件,因此不能将其认定为联合体投标。
 
  当地财政部门调查后表示,Q公司和T公司之间构成了实质上的联合体,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中标结果无效。该项目须重新组织招标。
 
  对于采购代理机构的辩解,当地财政部门认为,采购代理机构应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书面告知相关质疑供应商。口头告知属于质疑答复程序不当,应予整改。
 
  引出问题
 
  一家公司授权另一家公司使用其部分产品投标,二者是否构成事实上的联合体?
 
  专家点评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
 
  在本次采购中,中标供应商Q公司虽表面上未与T公司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但采购项目的主要设备及技术均由T公司提供。从T公司签发的授权书内容来看,中标供应商Q公司确实使用了T公司制造的射击场靶机设备投标,而且T公司也在授权书中明确以投标合作者的身份约束自己。因此,虽然双方之间没有明确的联合体投标协议,但已经构成了实质上的联合体,不符合招标文件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规定。
 
  事实上,导致Q公司失去这次中标机会的仅是一份投标授权书,并且T公司在授权书中表示了明确的合作意向。这一点在参与普通项目投标时不会有什么问题,但如果遇上禁止联合体投标的项目,可能就比较麻烦。这个案例也提醒评标委员会,在评审环节一定要结合招标文件的规定,仔细查看授权书的内容。
 
  采购代理机构对于E公司的质疑答复明显欠妥。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需要向有关单位调查取证的,应当书面告知相关质疑供应商。本案例中,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对供应商的质疑事项作出答复,延期调查处理也未以书面形式告知质疑人,程序上存在瑕疵。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二十四条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六十三条 投标供应商对中标公告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质疑。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收到投标供应商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对质疑内容作出答复。
 
  质疑供应商对招标采购单位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采购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投诉。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处理投诉事项期间,财政部门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招标采购单位暂停签订合同等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本网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网友评论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