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人通过考察改变评审结果,《条例》有禁止吗
作者:-权庆华 发布于:2015-06-17 18:01:28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案例回放
2015年2月21日,受采购人委托,某代理机构组织“贫困地区儿童营养包及配套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投标截止及开标时间均为2015年4月6日10时。经评审小组认真评审,投标供应商A公司因低于第二名报价人民币800万元且综合得分排名第一,成为本项目预中标供应商。
2015年4月12日,在开标后的第6天,采购人对A公司发出考察《公函》,派专家对投诉人进行实地考察。2015年4月30日代理采购人的招标单位再次组织评审委员会评审,2015年5月7日采购人及代理招标单位改变原评审结果,重新公示新中标供应商为B公司(单价高出A公司800万元)。
2015年5月13日,原综合得分第一名的A公司对最后中标结果提出书面质疑,依法向采购人提交了《质疑函》质疑其违规采购。2015年4月16日,代理机构在《答复函》中认为,A公司投标文件有两项条款没有实质响应招标文件。A公司对质疑答复不满意遂向监管部门提起投诉。监管部门受理了投诉并组织A公司、代理机构、采购人进行现场质证。
质证中,原来投诉人报价低于第中标候选人800万元且成为预中标供应商情况下,采购人及代理机构以投诉人没有实质响应招标文件为由重新评审改变原结果,让高于投诉人800万元报价的供应商中标。
问题:1.评审结束后,采购人派专家考察预中标供应商后改变评审结果,是否合法?2.这个项目该不该废标?
专家点评
评审结束后,采购人派代表考察预中标供应商后改变评审结果,不但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而且直接影响本次招标的公平、公正,所以本项目应做废标处理。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组织重新评审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本次政府采购不符合“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而且迄今为止采购人及其代理机构仍然没有提交“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书面报告证据。
另外,该项目的开标时间及投标截止时间为2015年4月6日10时,而中标结果公示时间为5月7日,整个过程长达30个工作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也可以事先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
此项目并非复杂类项目,从开标到发布公告时间长达30天不符合规定,一般政府采购项目当天评审完毕,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两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30天远远超过本条规定的五天期限。
除此之外,采购人在项目评审结束后派代表考察预中标供应商,还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该项目评审中,评审专家中有采购人代表1名,其在本次采购中的评审意见代表是采购人,后采购人派代表考察预中标供应商也代表着采购人,因此采购人做评标委员会专家同时又对供应商进行了考察,可以认为:这两者均代表采购人的行为,必然影响采购人在本次招标的公平、公正。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政府采购评审结束后组织再次评审或考察供应商应当慎重,如存在违反政府采购的违法违规行为且影响本次采购的公平公正,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本次招标采购应予废标处理。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四条 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组织重新评审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政府采购法》
第三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五十八条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办法的确定,以及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五十九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也可以事先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
(本文作者系广东中万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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