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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范供应商低于个别成本的报价竞争?

作者:邹伟光 潘文杰 发布于:2016-08-26 09:13:1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案例回放
 
  某单位的装饰工程项目招标采购,估算价500万元,控制价487万元。招标文件规定:评标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满分;评标价相对评标基准价的差额率,每高1%扣0.5分,每低1%扣0.5分;偏离不足1%的,按照插入法计算得分。
 
  评标基准价=A×K。其中,A 为有效投标文件数评标价的算术平均值;K值在开标前由投标人推选的代表随机抽取确定,取值范围为95%-98%。平均值计算方法是:10>有效投标文件数≥7,去掉一个最高价和一个最低价后取算术平均值;有效投标文件数≥10,去掉两个最高价和两个最低价后取算术平均值。
 
  在20家报名单位中,有5 家的报价在219万-243万元,13家的报价在463万-487万元,A公司报价408万元,B公司报价380万元。
 
  由于前5家报价与标底偏离度在50%以上,拉低了评标基准价,导致A公司(报价408万元)为第一中标候选人,B公司(报价380万元)为第二中标候选人,中标价低于控制价的16%-22%。招标人担心按此价格履约,中标人结算时可能通过变更或其他程序申请该项价格结算的约定无效。
 
  引出问题
 
  1.成本的具体构成是什么?
 
  2.如何防范供应商低于个别成本的报价竞争?
 
  专家点评
 
  成本是构成价格的主要部分,是投标商估算投标价格的依据和最低经济界限。成本价有社会(行业)平均成本与单位(企业)个别成本之分。这里说的低于成本,应是低于投标人的个别成本。由于每个投标人的管理水平、技术能力不同,其个别成本也不完全相同,管理水平高、技术先进的投标人,可以低于社会平均成本的报价参与竞争。
 
  招标采购的目的,是通过投标人间的竞争,特别是报价的竞争择优选择。因此,只要投标人的报价不低于自身个别成本,即使低于行业平均成本,也是完全可以接受的。但是报价偏离平均成本过低的,就有不正当竞争之嫌了。
 
  如何防范供应商以低于个别成本的报价进行竞争?
 
  笔者认为,必须以社会平均成本为参照,以企业个别成本来核算。如果某个投标商报价低于平均成本过大,则要求对方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报价的合理性。
 
  为防止此类问题发生,可采取如下措施。
 
  一是,在招标前请专业评审单位对工程造价进行评估,并作为标准价(或成本价)供评标时参考,并要在评标前严格保密。评标时,若有供应商的投标报价低于标准价的10%(或15%),评委即可宣布其投标无效。当然,这必须预先在招标文件中予以约定。
 
  二是,在招标文件中要约,去掉最高价和最低价后所有报价的平均值为参考标准价,评标时若有供应商的报价低于标准价10%(或15%),评委即可宣布其投标无效。
 
  针对上述两个措施,可能会有同行有异议:这是否违反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关于“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的规定?
 
  笔者认为,“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方式投标竞争”与“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这两条规定并不矛盾,前者的成本价是客观存在的价位,越位了就违法,这条规定是对投标行为的制约;后者是对招标人的制约,如果设定了最低投标限价,就限制了投标人参与竞争的权利。最低投标限价与成本价是不同概念,招标人设定最低投标限价,无论高于或低于成本价,都是违规行为。所以,在招标公告中虽然不可以设定最低投标限价,但可以表明投标价不得低于单位个别成本价,否则作废标处理。
 
  法规链接
 
  《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可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标底必须保密。
 
  ……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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