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拒签采购合同 采购人这样处理更稳妥
作者:清晖 发布于:2016-07-29 17:25:37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案例回放:
某采购代理机构受采购人委托,组织对其所需实验设备实施竞争性谈判采购。采购过程进行得非常顺利,采购结果也让原本担心采购预算不足的采购人代表非常满意,可谓是“物美价廉”,采购人代表当天就向领导汇报了这一成绩。
但让采购人代表意外的是,成交通知书发出后,成交供应商E公司反应冷淡。与该采购人代表之前遇到过的采购人代表都不一样,成交通知书签收两周过去了,还未主动与采购人代表联系,商量签合同的时间。采购人代表开始有些不安,遂主动联系E公司的项目联系人。对方接到电话后表示:“在开会。这几天都太忙了,有事下周再联系。”随后电话那头想起了嘟嘟嘟的声音。第二周再联系的时候,E公司的项目联系人表示在出差,不方便接听电话。
在使用部门的催促下,接下来的一个月里,采购人代表多次给E公司项目联系人打电话。没想到催多了对方最后是很不耐烦地说:“别催了看,最近没货。”
无奈,采购人代表找到采购代理机构,诉说完E公司的沟通情况后,要求确认第二成交候选人G公司为成交供应商。为了慎重起见,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打电话给E公司项目联系人。E公司的项目联系人也表现得极为不耐烦:“我不是都说过最近没货吗?反复催签了合同不也一样么。”
在此背景下,采购人代表第一时间通过采购代理机构重新确认G公司为此次采购的成交候选人,并于当天下午就签订了采购合同。一周后,G公司完成了供货。虽然价格略高,但总算完成了采买事宜,采购人代表大大松了一口气。
令采购人代表万万没想到的是,使用上G公司设备的第三天,E公司项目联系人打电话来商议签合同事宜,声称公司拿到货了。采购人代表一下子得意起来:“晚了,早干嘛去了,来不及了,没有你们,地球一样转……”E公司在得知采购人代表让G公司供货后,就将采购人代表举报到了有关部门。相关部门把举报函转到了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办理查实事宜。监管部门了解完情况并调阅完相关采购文件后表示:“幸亏此次采购在实质性要求中,规定的供货时限很短,你们重新确认G公司的事发生在E公司承诺的供货时间以后,要不然还真不好办,因为你们没有拿到E公司拒绝签合同的书面证据……”
问题:1.何种情况采购人可以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
2. 供应商拒签合同会受到怎样的处罚?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该如何确认供应商拒签合同事宜?
点评: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在非招标采购中,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除因不可抗力或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该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也明确,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根据《政府采购法》,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业界专家提醒,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事情,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一定要努力拿到书面证据,要不然之前确定了的中标(或成交)供应商一旦后悔,采取质疑、投诉或举报等措施,采购人代表会有理说不清,陷入非常被动。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第七十二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三)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四)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
(五)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中标、成交无效。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供应商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处以采购金额5‰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中标、成交无效。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采购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活动结束后及时退还供应商的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应当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一)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二)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除因不可抗力或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四)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五)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除不可抗力等因素外,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原则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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